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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韶关市红色资源认定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时间:2024-11-07 10:20: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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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按照《条例》第十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全市红色资源分类分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二、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标准》共十九条,包含认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专家意见、总体认定标准、革命文物认定标准、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烈士纪念设施认定标准、档案文献资料认定标准、其他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命名与统计规则、认定程序、申报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程序、告知程序、名录调整、保护管理、解释部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一)明确部门职责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进行调查、核查、申报工作,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报县级红色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负责对红色资源的初审、评估、调查核实与公示工作;报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红色资源保护建议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二)明确认定标准

一是总体认定标准。明确红色资源定义,强调认定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等红色资源,须保存有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同时期确证的物质遗存。对于红色资源史实依据不足、事实不清,未明确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红色资源本体构成不清晰,或者具体地点不明确,以及存在其他存疑情况的,暂不认定为红色资源。    

二是分类认定标准。按照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档案文献资料和其他红色资源五类,分别明确认定标准。

(三)明确认定程序

一是调查与审核。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档案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进行调查与审核。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档案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二是认定与公布。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红色资源保护建议名录公示结果报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市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档案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明确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程序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红色资源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经核查、拟定建议名单、征求社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名录。

(五)明确名录调整程序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红色资源严重损毁、灭失并经专家评估认定失去保护价值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