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
我市2017年统筹了扶贫资金7131.86017万元(其中,市统筹2000万元,镇村统筹5131.86017万元)入股南雄市浈江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协议约定,每年按投资金额的8%给予项目分红,即2020年入股浈江光伏项目获得收益分红为570.548814 万元,其中市统筹2000万元投入的,获得160万元分红,镇村统筹5131.86017万元投入的,获得410.548814万元分红(见附件1)。目前,光伏公司已将2020年度收益分红划拨至扶投公司。现将该项收益下拨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收益分配安排
(一)奖励已脱贫退出贫困人口。市统筹投入2000万元获得的160万元收益,作为完成脱贫退出目标任务的奖励金,统一奖励给全市已达到脱贫退出标准的5619户14193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奖励方式按人均分配,奖励金额保留整数计算,即每人奖励112元,合计共需发放奖励金1589616元。剩余10384元拟由市统筹与其它市统筹项目2020年的资产收益一并拟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奖励金由扶投公司下拨至各镇(街道)财政所,由各镇(街道)财政所根据每户奖励金额划拨到相关贫困户账户(见附件2)。
(二)镇村自行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镇村统筹扶贫资金投入光伏公司产生的收益410.548814万元,由扶投公司直接划拨至各镇(街道)财政所(见附件3),由各镇(街道)村委会结合本村实际,按照《南雄市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实施方案》《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16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村光伏收益分配使用计划。
二、光伏收益使用要求
(一)光伏收益分配使用范围。根据《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168号)文件要求,光伏扶贫收益(税后)至少90%要用在扶贫上,坚持扶贫属性,不得用于投资兴业,不被统筹使用。严格落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扶贫收益由村集体负责,村集体结合实际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三个方面,原则上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的扶贫收益(税后)不能少于 60%,2020 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税后)的 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光伏收益分配使用程序。由村委会制定每年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村公示、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市扶贫办备案。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光伏收益进行分配使用并定期公示收益分配使用情况。村级建立光伏收益收支台账,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并定期公告收支明细。
(三)光伏收益分配使用监管。市扶贫办及镇(街道)党委(工)政府(办事处)要强化光伏收益分配使用监管和指导,定期抽查台账,严格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确保收益分配规范、对象精准、过程可追溯。
附件1:2020年扶贫资金入股浈江光伏公司收益分红明细表.xlsx
附件2:2020年已达脱贫退出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奖励金发放明细表.xlsx
附件3:南雄市各镇(街道)投入浈江光伏项目2020年收益分红情况统计表.xlsx
南雄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南雄市雄康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