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韶府规〔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政府系统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更好地理解执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支持鼓励地方出台制度性文件,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督促不符合制度性文件要求的现有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限期整改。因此结合我市实际,从停靠站点规划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着手,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等。
(二)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韶关港总体规划批复明确的港区范围外,从事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及其相关活动。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包含总则、规划选址、建设验收、运营管理、安全监督和附则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是本办法的总则,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强调了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各职能部门依职做好监督管理。
(二)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要求。
(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建设程序、验收规定、安全设施以及环保要求。
(四)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设施配备、安检查危、制度建立及夜间运营等。
(五)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提出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安全监督,明确停靠站点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急管理要求、禁止事项,规定了相关部门安全监督职责。
(六)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是本办法的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不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等内容,《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