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韶关要闻

媒体解读:市政府印发《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
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

时间:2025-05-27 14:59:11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近日,市政府印发《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水路客运安全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出行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韶关港总体规划批复明确的港区范围外,从事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及其相关活动。

  《办法》明确,客运船舶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水路旅客运输,且始发地、目的地均为具备港口经营资质码头的船舶。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是指在规划港口区域以外(不含渡口),由一定的水域及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位置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且仅用作客运船舶挂靠地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设施。

  根据《办法》要求,停靠站点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应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或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综合论证确定。停靠站点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负责日常管理、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环保、防疫、防污染和监控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专用航标、信号杆、旗等助航工具,有夜航船舶停靠的还需配备航标灯、信号灯助航设施。经营停靠站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在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办法》要求,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符合停靠站点实际的人员落水搜救、船岸联合应急、油污泄漏清除、灭火救援、旅客紧急疏散等演习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此外,《办法》不适用于规划港区内客运码头、水上体育、游艇码头、临港作业等水上浮动基础设施。《办法》所指水路客运船舶不包括体育运动船艇、军事船舶、公务船艇、大型帆船、休闲游艇、渔业船舶和排筏。(转载韶关日报 吴嘉宁)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