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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韶府规〔2025〕4号)

时间:2025-05-16 16:37:32 来源: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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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5〕4号

  《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5〕4号)2025年4月1日十五届韶关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2日

  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韶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水路客运安全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出行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港口区域以外的通航水域,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验收、运营管理、安全监督及相关活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客运船舶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水路旅客运输,且始发地、目的地均为具备港口经营资质码头的船舶。

  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是指在规划港口区域以外(不含渡口),由一定的水域及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位置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且仅用作客运船舶挂靠地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设施。

  第四条  停靠站点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验收、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指定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其他部门作为停靠站点的县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督促客运船舶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

  第五条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韶关海事局、省北江航道事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停靠站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六条  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应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或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综合论证确定。

  第七条  停靠站点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  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发展需要,与国土空间规划、水利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相衔接、协调。涉航工程选址和建设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内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并需要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专题中充分论证、全面评价。

  第三章  建设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的选址向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书面材料。

  县级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征求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韶关海事局、省北江航道事务中心等单位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在20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建设单位收到书面函件后按照审查意见开展停靠站点建设。

  提出申请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拟建设停靠站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规模、用途、选址必要性、合理性、结构型式、周边情况、费用测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材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编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向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停靠站点可作为同一水域内客运码头的配套工程一并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停靠站点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与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停靠站点可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属地政府投资建设的由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非政府投资的则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存档,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上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公布本辖区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名录,对符合规定的停靠点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停靠点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停靠点的经营人、功能用途等信息。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负责日常管理、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  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环保、防疫、防污染和监控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专用航标、信号杆、旗等助航工具,有夜航船舶停靠的还需配备航标灯、信号灯助航设施。

  第十六条  停靠站点经营人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签订船舶靠泊和上、下旅客安全管理协议,建立船岸相互检查和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等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停靠站点经营人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第十七条  经营停靠站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在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第十八条  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加强夜间救援保障,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

  第二十条  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符合停靠站点实际的人员落水搜救、船岸联合应急、油污泄露清除、灭火救援、旅客紧急疏散等演习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第二十一条  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除紧急情形、依法征用抢险等情形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离)泊船舶;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风险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暂停运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规划港区内客运码头、水上体育、游艇码头、临港作业等水上浮动基础设施。符合《韶关港总体规划》所建设的客运码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水路客运船舶不包括体育运动船艇、军事船舶、公务船艇、大型帆船、休闲游艇、渔业船舶和排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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