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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施细则》的通告(韶工信规字〔2023〕1 号)

时间:2023-02-07 09:43:3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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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3〕3 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1 月 29 日

  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委字〔2020〕2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享认定工作所需信息。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的目标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养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韶关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具有一定领先优势。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 4 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截图-2023年2月7日 9时38分34秒.png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向其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初审。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择优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认定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及认定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资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认定工作,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认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材料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五)发布认定名单。经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注册地在韶关市区域内,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视为已经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当年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不需参加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其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材料。

  (二)县(市)区初审。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评价工作通知,对企业评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不再受理评价材料。

  (三)评价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有关工作指南、本办法及评价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价要求、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评价结果并公示;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材料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五)发布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70 分(含)至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含)至 70 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 60 分以下或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有关要求为不合格。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鼓励各地及有关单位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技术创新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六条 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六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八条(四)至(六)项被撤销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工业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告》(韶工信规字〔2020〕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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