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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韶府规〔2024〕11号)

时间:2024-11-21 11:44:2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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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4〕11号

  《关于明确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韶府规审〔2024〕11号)已经2024年9月2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关于明确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

征收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韶府规〔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该《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零星土地的征收处理程序

  征地实施过程中将导致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的夹心地、边角地或者因边坡护坡需要额外增加使用的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经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可以参照《办法》一并予以征收,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做好历史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未完成用地报批的土地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严格按照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对被征地村集体给予补偿,原已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的补偿低于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应当按照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予以补足。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3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根据《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适用本通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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