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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31 10:41:13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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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韶府令139号)要求,结合本市浈江区、武江区实际,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明确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韶府规〔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印发施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可能存在表述不明确的问题,现就该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4.《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文件法工委发〔2009〕62号);

  5.《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6.《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7.《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明确零星土地征收程序。征地实施过程中将导致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的夹心地、边角地或者因边坡护坡需要额外增加使用的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经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可以参照《办法》一并予以征收,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部分是,明确历史征地项目征地补偿问题。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未完成用地报批的土地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严格按照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对被征地村集体给予补偿,原已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的补偿低于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应当按照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予以补足。

  四、政策解读途径

  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韶关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全文刊登该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五、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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