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韶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韶关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韶关市档案馆联合印发了《韶关市红色资源认定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2年10月25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按照《条例》第十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全市红色资源分类分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韶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韶关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韶关市档案馆制定出台了《韶关市红色资源认定标准(暂行)》。
二、目标任务
(一)解决的问题。
1.解决韶关市红色资源认定无统一标准的问题。
2.解决部门职责不清与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程序不明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
1.建立韶关市统一的红色资源认定标准。
2.厘清市、县两级部门职责,规范调查、核查、申报、初审、评估、调查核实、公示、审定、公布程序。
三、主要内容
《标准》共十九条,包含认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专家意见、总体认定标准、革命文物认定标准、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烈士纪念设施认定标准、档案文献资料认定标准、其他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命名与统计规则、认定程序、申报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程序、告知程序、名录调整、保护管理、解释部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一)专业术语诠释
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1. 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有关的旧址遗址;
2. 重要人物和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遗物、墓地;
3. 烈士陵园、骨灰堂、英名墙和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广场等设施;
4. 重要著作、手稿、电文、报刊、录音、影像、文件、宣传品等文献资料;
5. 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
(二)办事指南
1.部门职责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进行调查、核查、申报工作,按程序研究确定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负责对红色资源进行初审、评估、调查核实与公示工作;并按程序完成红色资源保护建议名录的审定和批准公布等工作。
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应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宣传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红色资源保护建议名录应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宣传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审定。
2.申报条件
(1)属于《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红色资源种类。
(2)符合总体认定标准。
(3)符合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档案文献资料、其他红色资源其中一类分类认定标准。
(4)对于史实依据不足、事实不清,未明确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本体构成不清晰,或者具体地点不明确,以及存在其他存疑情况的,暂不认定。
3.申报资料
(1)红色资源申报文件。
(2)红色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别、级别、保存状况、产权归属、历史价值、保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应的图纸、照片和数字化资源等资料。反映红色资源历史沿革的相关档案、文献资料,已出版或发表的相关专著、论文、期刊等研究成果,被公布为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相关文件等。
(3)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证明文件,如果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应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并签订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4.认定程序
(1)部门申报认定程序
一是调查与审核。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档案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进行调查与审核。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档案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二是认定与公布。市红色资源保护建议名录公示结果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市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档案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单位或个人申请程序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红色资源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经核查、拟定建议名单、征求社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名录。
(3)名录调整程序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红色资源严重损毁、灭失并经专家评估认定失去保护价值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
(三)解释部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由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韶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韶关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韶关市档案馆负责解释。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