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传承弘扬韶关市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结合韶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认定周期、认定原则、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途径、材料复核、初评和审议、公示及异议处理、审定公布、档案管理、支持措施、传承人权利和义务、考核评估机制、退出机制、解释权、有效期等。
(一)【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且承担该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传承人。
(二)【基本原则】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三)【认定周期】明确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批市级非遗传承人评审和认定。
(四)【认定条件】明确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传承人的条件:
1.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且有能力、有意愿持续开展传承工作;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
4.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5.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不得认定为韶关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五)【认定的程序】明确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广旅体局。市文广旅体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市文广旅体局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审议,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六)【传承人的权利】明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1.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2.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3.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4.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
5.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传承人的义务】明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以下义务:
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2.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3.配合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推广;
4.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5.接受县(市、区)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6其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义务。
(八)【取消传承人资格】明确取消市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的主要情形:
1.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且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4.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自愿放弃的;
6.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九)【解释部门】明确本办法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