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各县(市、区)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分团修订了《韶关市交易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修订),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并于5月26日(星期二)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市分团。所提意见、建议需合理、合规、可执行,并符合广交会相关规定。逾期视为无意见。
韶关市交易分团
2026年5月21日
(联系人:赖晶石;联系电话:8888502;邮箱:sgwjmfk@126.com)
韶关市交易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韶关市交易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优化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结构,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我市外贸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会字〔2026〕2号)(1772013111562-a6683b7c-861a-4d9f-b73b-a0a5b3f2c57f.pdf)和《广东省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https://com.gd.gov.cn/attachment/0/607/607880/4862336.pdf)(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韶关市商务局是韶关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分配方案,组织韶关市进出口企业以韶关市交易分团形式参展,管理韶关市交易分团展位。
韶关市交易分团一般性展位总数、各展区类别数量由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东省交易团核定。韶关市企业参加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由韶关市交易分团统筹安排,展位位置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
一般性展位的数量安排遵循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展位分配采用量化评分标准,实行综合评分制。
二、展位使用条件
(一)凡符合《省实施细则》的在韶关市注册登记的生产型和流通型两大类独立法人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韶关市交易分团一般性展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被有关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2.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3.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三、展位安排办法
(一)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https://www.cantonfair.org.cn/pages/ExhibitCategories),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综合业务系统向我市交易分团提出参展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原则上单一展区品牌展位粘连的一般性展位数量不超过10个。原则上同一企业在同一展区获得展位数量不超过10个,且展区数量不超过5个。
(二)各县(市、区)商务局和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收到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实施细则展位评审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后出具初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初核意见一并报韶关市交易分团。
(三)韶关市交易分团对各地报送的企业申报资料和初核意见进行复核,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并拟定展位安排方案,提交韶关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办公会审定,并抄报驻韶关市商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四)经韶关市商务局审定通过后,由韶关市交易分团将展位安排方案在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栏目——韶关市商务局——通知公告栏公示3个自然日,接受社会质询。申请企业如对展位安排方案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送至韶关市交易分团。
(五)公示期结束后,由韶关市交易分团将展位安排方案报广东省交易团备案。展位安排方案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参展展区、展位数量、布展方式等。
(六)流通型企业仅限在同一展区相邻展位数达到3个或3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具体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https://www.cantonfair.org.cn/pages/786053742381539328)执行。
(七)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对连续2年4届参展但在对应展区无实际出口的企业,原则上予以更换。
四、展位评审标准
(一)展区出口额(25分)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达到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达到150万美元可获基础分5分,一般贸易出口每增加10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每增加20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出口额取前三年相应展区的平均出口额,对实际出口年限不足三年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出口业务年份的出口额平均值予以确认,出口额统计以海关数据为准)。
以上累计不超过2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1.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1分)。
2.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应对国外的出口管制及制裁(4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5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计2分,通过同一系列的多个认证,只计1项。
2.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ICS认证。通过一项认证计2分。
3.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认证、WHO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SEDEX)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MPRⅡ认证、WRAP认证、HIGG(WORLDLY)认证、沙特SABER认证、FSC森林认证,通过一项认证计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优质企业(10分)
1.中国海关AEO高级认证,通过认证计3分。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一个称号计3分;对应的省级称号,每一个计2分。此项总分1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五)研发创新(15分)
1.专利与版权。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外观专利和版权每5项计1分,不足5项不计分,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累计不超过3分。此项总分8分。
2.近5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同等级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专利奖等,每获一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每参与制定一个产品(技术)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参与制定产品须与对应申请展区产品一致)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5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者企业法人代表,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计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盟(OAPI)注册的有效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5分。
(七)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10分)
1.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一致的,计2分。
2.近3年参加我省或我市组织或支持的境外重点展会,每参加一个展会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3.参展表现(6分):
获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每获至尊金奖1次在相应展区计4分,每获可持续发展奖1次相应展区计3分,每获金奖1次相应展区计3分,每获银奖1次相应展区计2分,每获铜奖l次相应展区计1分。累计不超过4分。
获评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每获广交会绿美五星展位1次相应展区计2分,每获绿美四星展位、绿美三星展位、绿美小展位、设计创新展位、材料创新展位、最佳循环使用展位、最佳人气展位1次相应展区计1分(每个展位不重复计分)。上述各类获选展位,如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每次额外计1分。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参展企业,从第2次不合格起计,每1次不合格扣1分。累计不超过3分。
获评广交会参展商邀请采购商参会活动(i-邀请)奖。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每获金奖1次计2分,每获银奖1次计1分。如申报多个展区一般性展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展区进行计分。累计不超过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八)其他(20分)
1.奖励出口业绩增长的企业,企业出口总额比上一年度每增加20万美元计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参与“广东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系统”统计调查工作,计2分。配合商务部、省、市工作,计2-8分:企业进入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一致的,计2分;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每参加一次全球智能机械与电子产品博览会(AIE)、广东优品展览会、粤澳名优商品展、中国(澳门)国际高品质消费博览会等我市重点组织参加的展会的企业计3分;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积极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现场采购并达成成交意向的企业计3分;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参与公益事业的企业每次计3分;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认真填报我市外贸企业问卷调查(每次)计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九)扣分规定
参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展位评审总得分中予以扣减(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1.在上届广交会中,延后缴纳参展相关费用超过1个工作日的扣减2分,未按要求报送成交额的扣减1分。
2.在上届广交会中,未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对一般性展位数量公布后临时退展位的企业,若企业下届申请对应展区展位时,相应扣减10分。对出现空置展位的企业,若企业下届申请对应展区展位时,相应扣减5分。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在线填报的《参展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评审标准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展区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企业无需提供;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须提供证明文件和授权书;相关证书、认证、专利的复印件,非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流通型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供货协议、报关单以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持有者和有效期。企业提供的所有佐证材料持有者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者企业法人代表,佐证材料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且佐证材料的有效期应该覆盖当届广交会展位申请的截止日期。
(五)装订成册。申请材料按本实施细则“展位评审标准”中的8个计分点的顺序进行胶装,对提供“展位评审标准”之外的材料不予计分。
(六)材料报送。企业将申请材料胶装后,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属地县(市、区)商务局或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韶关市交易分团不直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
六、展位退出机制
(一)对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企业,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企业从下届起在我市分团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其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在我市分团的进馆办证资格。
(二)对涉嫌专利侵权、版权侵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在该展区的参展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从下届起在我市分团所有出口展区参展资格。
(三)企业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展位,由我市交易分团收回重新安排。
七、展位安排原则
(一)一年两届原则
如无特殊情况,经核准的一般性展位使用原则上保持一年两届不变(从第139届开始计算)。
(二)评审得分原则
根据展位评审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排序,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安排得分高的企业的展位,安排的展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申请的展位数。
(三)统筹发展原则
为发展壮大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具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避免单个企业垄断多个展区展位,形成全市外贸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可以不满足得分高且申请多展区、多展位数量的企业的展位需求,以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参展。
(四)展位充裕原则
在展区展位数量充裕的情况下,可以给未达到展区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安排展位。
(五)属地推荐原则
酌情考虑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商务局推荐的具有出口增长潜力的企业,一年两届内推荐的企业不超过1家。
(六)新参展企业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新参展企业,按照其申请的展区,原则上各展区安排不超过2个展位。
(七)企业变更原则
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经营情况,允许企业在转型升级期间用变更后的企业(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展位申请,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在评分时同时使用该企业变更前后的资料进行评分排序。
八、使用母(子)公司资质评审的相关要求
允许母公司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允许子公司使用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或该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具体参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https://cospub.cantonfair.org.cn/461100754573217792/1777082152950-df41eb9d-6161-48e9-b96c-f7a7b6b99a92.pdf)。
(一)允许使用母(子)公司有关资质的情形
1.母公司可使用全资子公司的出口额、境内外商标、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四类资质参评。
2.母公司可使用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的出口额、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三类资质参评,且需该子公司书面授权。授权方的各类资质在同一展区均只能授权给一家公司,不得重复或拆分授权。
3.子公司可使用对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或该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出口额、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三类资质参评,且需该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书面授权。授权方的各类资质在同一展区均只能授权给一家公司,不得重复或拆分授权。被授权方在同一展区只能接受每类资质的一次授权。
(二)相关条件
1.属第一条所述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或授权方,在使用其资质的相应展区不得再单独参加评审。
其中,如全资子公司或授权方授权使用其资质的展区属于机械类、工程农机类、服装类、礼品装饰品类、日用品类等5大类(展区与类别对应关系详见《品牌展位展区设置及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其在该展区对应大类的其他所有展区中,均不得再单独参加评审,也不得将其资质再次授权给其他公司。
2.使用母(子)公司资质参评的,须在提交申报文件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
属全资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唯一股东的证明材料;属绝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出资额占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证明文件;属相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等)须加盖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公章;属各地各级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以国资委文件替代工商部门文件。
(2)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授权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
授权书须写明授权资质对应展区、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相应授权产品海关税号如涉及不同展区,须在同一份授权书上分别列明。
3.母(子)公司不得使用因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被查处,且在处罚期内的企业的资质参评。
九、其他
(一)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由韶关市交易分团负责解释。自第140届广交会起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会字〔2026〕2号)执行。
附件:1.××县(市、区)商务局关于第1××届广交会申请参展企业的初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