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粤府〔2024〕15号)要求,践行复议为民的宗旨,畅通复议申请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就近就便申请行政复议,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奋力推动韶关行政复议工作再上新台阶,为韶关高质量发展贡献行政复议力量。
二、工作目标任务
推行行政复议申请在全市范围内通办,即群众在我市辖区内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且该事项属于我市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申请人可就近选择我市任一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事务。围绕群众异地线下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办事需求,打破传统属地管理模式,通过属地异地相互授权和协作,建立异地办理模式,减少群众在属地和异地来回跑腿的次数,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职责
(一)接收机构工作内容和程序
群众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依法由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的,群众可选择向我市任一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为接收机构。接收机构工作内容和程序如下:
1.申请人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选择通过市域通办机制申请行政复议的,接收机构应当主动告知市域通办机制的定义,告知本机构代为转交材料和受理申请的区别、转交材料所需的时间不列入受理审查期限内、材料转交后若不齐全需要进行补充说明等事宜,协助行政复议申请人签署告知书并书面形成“同意转交申请”的意见。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市行政复议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指引其向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接收机构与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应的行政复议机构联系,简单通报情况并就拟接收的材料清单协商一致。
4.接收机构代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接收机构负责申请材料要件形式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代收凭证。
6.制作《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移送函》,随接收材料一同于2个工作日内寄至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所对应的行政复议机构。
7.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发现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适用市域通办机制转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8.做好市域通办申请案件的台账登记工作。
(二)受理机构工作内容和程序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所对应的行政复议机构为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工作内容和程序如下:
1.受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2.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3.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当说明该申请属于通过市域通办机制提出的申请,载明受理机构接收到纸质材料的时间。
4.向接收机构反馈案件受理情况。
5.对接收机构转交的市域通办行政复议申请做好台账登记,对于予以受理的案件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系统录入案件信息。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行政复议机构在日常解答群众咨询、接收群众申请材料的工作中,若发现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但属于本市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应当主动告知群众可以通过市域通办机制进行行政复议申请,并对市域通办机制进行说明。
(二)对可能引起争议的行政复议市域通办申请,接收机构应加强与受理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因受理、审批等流程的差异导致群众误解、影响群众办事。
(三)受理机构在收到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其没有受理权的,不得直接将申请材料退回接收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协调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收集并公布全市行政复议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做到更新并公布。
(五)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制定了《行政复议申请市域通办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代收凭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移送函》(见附件1-3),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行修改和补充。
(六)各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