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清理,我局决定废止《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奖励性补助的实施意见(试行)》(韶市监〔2023〕7号)。本通告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5〕3 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点击查看相关解读:关于《关于废止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奖励性补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