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水产养殖户朋友们:
大家好!水产养殖业是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优质水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和推动乡村振兴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全市水产养殖尾水须稳定达到《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限值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守排放底线,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自5月1日起,全市所有水产养殖项目须执行《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主要控制指标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严禁超标排放,严禁通过渗坑、渗井、暗管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养殖尾水开展自行检测。养殖尾水应优先资源化利用,确需外排的,须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批或备案并规范设置,同时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规范设置尾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及信息标志牌。
二、配套治理设施,确保尾水稳定达标
请各养殖场(户)根据养殖品种、模式与规模,科学选择并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尾水处理设施。处理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溢、防雨”要求并保持正常运行。鼓励选用《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技术模式及典型案例(2025版)》推荐的“三池两坝”、人工湿地、多级生物净化等生态化低成本治理模式,鼓励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实现尾水达标排放。
三、依法办理手续,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养殖场(户)须在市、县(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生产,并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各养殖企业(户)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主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手续。
四、建立健全台账,强化养殖过程管理
养殖场(户)是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以“一场一档”为标准,建立并保存养殖品种和数量、投入品购买使用、尾水处理、销售等全过程台账,凭证和记录至少保存2年。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在产品上市时,需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实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落实。
五、严格用药规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按照《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5年1、2号)》科学用药,坚决做到“六个不用”(不用禁停用药物、不用假劣兽药、不用原料药、不用人用药、不用化学农药、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履行自检义务,主动配合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出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上市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六、树立安全意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加强养殖区域及尾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在沉淀池、净化塘等涉水区域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防范溺水等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规范用电、用药、投饵等操作,配备必要消防设备,定期排查隐患,开展安全演练,防范次生灾害,确保生产安全。
七、强化执法监管,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市、县(区)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加强联动,加大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6年8月15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请全市水产养殖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让我们携手共进,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守护韶关的碧水蓝天,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
有关附件:1.《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
2.《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
3. 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技术模式及典型案例(2025版)
4. 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5年1、2号)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