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花山水库、尖背水库、大山背水库及官司塘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及界桩布设成果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县组织开展了花山水库、尖背水库、大山背水库及官司塘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及界桩布设工作,现将花山水库、尖背水库、大山背水库及官司塘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和界桩布设点予以公示,欢迎公众提出宝贵意见。
一、划界对象
(一)中型水库2座:花山水库、尖背水库
(二)小(一)型水库1座:大山背水库
(三)小(二)型水库1座:官司塘水库
二、划界原则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1.花山水库
(1)管理范围
工程区以满足坝肩外延50m,以坝脚外延100m,结合国土红线确定管理范围。库区以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确定管理范围。生产生活区管理用房及花山水库电站以房屋范围线外延50m确定管理范围。
(2)保护范围
工程区以满足管理范围线外延200m及结合实际管理需要确定保护范围。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至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确定保护范围。生产生活区管理用房及花山水库电站以房屋范围线外延200m确定保护范围。
2.尖背水库
(1)管理范围
工程区以满足坝肩外延50m,以坝脚外延100m,结合国土红线确定管理范围。库区以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确定管理范围。生产生活区管理用房及尖背坝后电站以房屋范围线外延50m确定管理范围。
(2)保护范围
工程区以管理范围线外延200m确定保护范围。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至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确定保护范围。生产生活区管理用房及尖背坝后电站以房屋范围线外延200m确定保护范围。
(二)根据《广东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1.大山背水库
(1)管理范围
工程区以坝肩外延30m,以坝脚外延30m确定管理范围。库区以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确定管理范围。生产生活区管理用房以房屋范围线外延30m确定管理范围。
(2)保护范围
工程区以管理范围线外延50m确定保护范围。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至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确定保护范围。生产生活区管理用房以房屋范围线外延50m确定保护范围。
2.官司塘水库
(1)管理范围
工程区以坝肩外延20m,以坝脚外延20m确定管理范围。库区以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确定管理范围。生产生活区管理用房以房屋范围线外延20m确定管理范围。
(2)保护范围
工程区以管理范围线外延50m确定保护范围。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至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确定保护范围。生产生活区管理用房以房屋范围线外延50m确定保护范围。
三、划界及界桩布设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和《广东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水库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形成花山水库、尖背水库、大山背水库及官司塘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有关节点坐标请到始兴县水务局实名查阅。
根据《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粤水建管函〔2016〕1292号)文件要求,结合花山水库、尖背水库、大山背水库及官司塘水库管理范围线的实际情况,形成花山水库、尖背水库、大山背水库及官司塘水库界桩布设成果,有关节点坐标请到始兴县水务局实名查阅。
四、公示意见反馈时间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始兴县水务局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始兴县城南镇河南路251号始兴县水务局。
联系人:谢工
联系电话:0751-3322526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xjsyxjdg@163.com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