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责改字〔2019〕22号(曲江)
陈*莲:
身份证号码:440221********6220
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委会老井队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我局接白土镇政府报告,白土镇上乡村委会有野外用火行为,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焚烧现场进行勘察,现场有面积约1亩的焚烧痕迹。经核实,你未向白土镇上乡村委会报告,于2019年11月4日17时20分许在白土镇上乡村委会自家农田内焚烧稻杆的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焚烧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