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19〕7号
韶关市曲江区鸿舜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74453690K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安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19年11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年开采10万m3石灰岩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初期雨水收集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年开采10万m3石灰岩项目:
1.立即停止生产和排污。
2.按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持证排污。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单位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