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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决算公开

时间:2018-07-20 00:00:00 来源:黄小瑜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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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韶关法律援助处概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  

二、 部门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韶关法律援助处2017年部门决算表(点击打开)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韶关法律援助处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韶关法律援助处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2017年决算组成单位共1个,是韶关法律援助处,无内设机构    

(二)部门主要职责    

韶关法律援助处是主管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组织全市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韶关法律援助处2017年部门决算表    

各部门应当公开8张部门决算表格,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韶关法律援助处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格式如下: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韶关法律援助处2017年度总收入224.0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24.0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24.05 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5.5万元,增长12.84 %。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单位工作人员增加二人。  

2.上级补助收入 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今年无此项收入  

3.事业收入 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 0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今年无此项收入  

4.经营收入 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 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今年无此项收入  

5.其他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 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今年无此项收入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韶关法律援助处2017年度总支出 223.8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  223.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  42.6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1.38 万元,减少21.07%,主要原因是2017年仅发放当年的物业服务补贴,而上年补发了20142015年物业服务补贴。  

2.公共安全支出150.5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及工勤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日常办公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8.36 万元,增加23.2%,主要原因是本年增加一名在职人员和一名工勤人员。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52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老干的退休工资和福利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5.18 万元,增加36.12%。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11.1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01 万元,增加9.99%。主要原因是单位工作人员增加。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韶关法律援助处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 224.0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224.05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1.98万元,增长10.88 %;主要原因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 万元,我处一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韶关法律援助处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23. 85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3.85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1.78万元,增长10.78%;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我处一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分功能科目看,一般公共服务(类) 42.6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类)150.58万元,主要用于用于在职干部及工勤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日常办公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19.52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老干的退休工资和福利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11.1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韶关法律援助处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 3.87万元,完成预算 5.5万元的70.3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  万元,完成预算 0万元的 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22  万元,完成预算 5.5万元的 58.5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 0.65 万元,完成预算5.5 万元的11.81 %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2.4万元,增长163.2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 万元,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上年增加1.79万元,增长125.17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25万元,增长62.5%。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上年保持不变,原因是我处一直均无因公出国(境)费用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汽车使用率增加,加上汽车老化,维修费增加;公务接待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加强了全市法律援助的指导工作,加大了与各县区的交流,增加了接待次数。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占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3.22万元,占83.2 %;公务接待费支出0.65万元,占16.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部门出国团组 0 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1)参加会议支出0  万元,;(2)出国谈判、工作磋商支出 0 万元,;(3)境外业务培训及考察 0 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3.22 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 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数  0 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3.22 万元,2017年本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1 辆,主要用于购买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费及加油费。  

3.公务接待费支出 0.65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7部门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 0 个,来访外宾0  人次;发生国内接待5次,接待人数共62人。主要包括省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韶关各县区司法局,广东省法援局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7.57万元,比上年增加7.88万元,增长26.54%。主要原因是单位工作人员增加二人其中办公2.44万元、印刷费0.6万元、邮电费0.26万元、差旅费2.95万元、会议费0.99万元、福利费0.7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2万元、工会经费1.9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48万元、劳务费11.88万元、其他费用支出3.8万元、培训费用2.57万元、接待费用:0.65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4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4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12月    31,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市直部门应当按照《2017年度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方案》的要求,2017年度我处没有绩效评价项目,故没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    

2018  718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