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下同)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形式
依据有关规定,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年用气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以上、靠近主干管道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可实施直供,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销售价格
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一)气源价格。气源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入燃气所发生的采购成本。经审核,市区2021-2023年三年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为3.2990元/㎥。核定气源价格为居民3.1900元/㎥、非居民2.9250元/㎥。气源价格未调整到位的差额,综合考虑分摊到下期或通过联动机制补偿。
(二)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市区配气价格为居民0.6538元/㎥、非居民0.6622元/㎥。
(三)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其中:居民销售价格执行阶梯价格制度,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分档气价比按1.0:1.2:1.5执行。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第一、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气量在计价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供需双方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利用、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与行业可持续发展,市区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为居民用气第一档3.84元/㎥ 、非居民最高限价4.30元/㎥。具体详见下表。
三、其他事项
(一)对经市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且是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供气的用户,每户每年用气量在100㎥(含本数)以内按居民用气阶梯气价第一档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出100㎥部分按分档标准收取。优惠对象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具体由市民政局和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负责。
(二)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累计人数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各档气量每月可申请增加6㎥。居民用气用户可凭《居民户口簿》等同一住址常住生活的证明材料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具体由市住建管理局和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负责。
(三)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动机制
(一)为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燃气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在气源采购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时,适时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1.实施范围。联动机制适用于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并由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供气的城镇管道燃气用户;按照省有关市县联合管理的精神,经听证建立的本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可遵照执行,具体联动调整的幅度及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确定。
2.联动原则。按照“保持稳定、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实行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动态调整联动机制。
3.联动方式。以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气源价格进行联动。气源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区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
4.联动周期。为保持市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基本稳定,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周期按居民用气为一年、非居民用气为半年设置。联动周期以本文明确的执行日期为起始日。
5.启动条件。上期(2021-2023年)三年平均气源价格为3.2990元/㎥。当本期 (联动周期)气源采购价格与上期气源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6%(即0.1979元/㎥)时,启动联动机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后的气源价格,原则上作为下次联动调整的上期气源价格。
6.调整幅度。为减轻用户用气负担,避免气价大幅波动,原则上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居民用气不超过0.5元/㎥,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用气不超过1元/㎥,下调幅度不限。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气源价格持续大幅上涨,预期对居民生活等产生不利影响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实施联动机制。
7.联动公式。调整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各档气价按气价比顺加联动额;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用气价格联动调整具体数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含税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含税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具体以成本审核为准。
8.联动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经履行听证等程序,启动本联动机制调整销售价格时,不再开展听证。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发改局提出联动调整建议(或市发改局主动实施)—市价格认证中心审核联动周期气源采购价格情况—市住建管理局审核提出意见—市发改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并抄送市政府。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市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二)进一步加强气源价格监管,实行气源采购台账定期报告制度,由燃气经营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购气价格、销气情况等报告市发改局、市价格认证中心和市住建管理局。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收费文件依据、燃气的品质、计价单位、销售价格、配气价格,以及延伸服务收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定期通过企业门户网站等公布成本和管道燃气价格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规范的行业收费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费。同时,做好收费宣传解释等工作。
本通知于2026年2月1日起执行(即从2026年3月1日抄见气量起),原《关于韶关市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暨进一步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20〕2号)《关于调整韶关市区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22〕7号)《关于联动调整韶关市区城镇管道燃气居民销售价格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24〕1号) 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对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