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关于韶关市区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有关“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等的要求,在成本监审等的基础上,鉴于市区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2021-2023年的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了变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经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及时校核调整市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二)疏导部分气源价格。鉴于近年来天然气市场采购价格上涨,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成本增加,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倒挂等实际情况。为促进燃气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以及保持市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总体稳定和减轻用户用气负担,在不上调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对现行气源价格作相应的调整,并疏导部分气源采购价格。
(三)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健全和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联动机制,优化居民气价制度,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燃气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省内天然气直供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0〕1583号)等文件。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管理形式。主要明确城镇管道燃气的定价项目及管理方式,以及工商业用户实施直供事项;第二部分为销售价格。主要明确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现行销售价格为居民第一档3.84元/m3、非居民最高限价4.30元/m3;第三部分为其他事项。主要明确一是对经市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用气的优惠措施及办理事项。二是对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多人口的用气保障措施及办理事项。三是落实其他优惠减免政策事项;第四部分为联动机制。主要明确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联动原则、联动方式、联动周期、启动条件、调整幅度、联动公式、联动程序,以及加强气源价格监管,实行气源采购台账定期报告制度;第五部分为有关要求。主要明确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及价格信息公开、规范收费、宣传解释等工作要求。
四、《通知》的执行时间
《通知》从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