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4〕87号)及市卫生健康局资金分配方案,现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请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下的项级科目。
二、请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资金)》(附件3-1,3-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或收回等环节保持不变。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1.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明细表--毕业后教育阶段
2-2.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明细表--继续教育阶段
3-1.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卫生健康人才培养)
3-2.绩效目标分解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