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教育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粤财科教〔2023〕48号),现下达你单位、县(市、区)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项目、金额详见附件),收入列2023年“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20502 普通教育”相关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补助公用经费。请各县(市、区)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各县(市、区)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足额落实地方试点所需资金,确保农村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持续改善欠发达地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资金。
二、加强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单位、县(市、区)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三、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巩固义务教育保障成果,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
四、加快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重点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做好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的工作的有关要求,中央财政2022年-2025年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安排综合奖补资金。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 号)中规定的用途,将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本次资金安排后,不得抵减市县本级财政年初安排的教育支出预算额度,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中央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级配套资金同步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请各县(市、区)按照直达资金的有关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下达、监控等工作。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六、此次下达资金中,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分别为“A0102-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含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A010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三保”资金专户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预〔2022〕52 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此次下达资金中,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金均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通过固定性补助方式逐月划拨至“三保”资金专户(未实施“三保”资金专户管理地区除外)。请各县(市、区)严格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挪用和挤占专户资金。
附件:1.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清算明细表
2.2023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安排表
3.清算下达2023年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省补助资金明细表
4.2023年中央财政追加下达支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综合奖补项目)下达明细表
5.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绩效目标表
6.2023年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绩效目标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