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气象局获悉,市政府已于近日印发了《韶关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和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人员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规定》要求,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训。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或其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禁止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禁止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
《规定》强调,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市气象主管机构。(转载韶关日报 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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