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韶关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12 11:43:58 来源:市住建局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市政府对《韶关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0 号)进行修订,印发了《韶关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韶府规〔2024〕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更好地理解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2月17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要求“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促进节能降耗,加强治安防范,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积极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由市住建管理局牵头起草的《韶关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0 号)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印发实施对规范韶关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制定过程中,该办法引用了《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年8 月13 日粤府令第265 号)部分条款,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 号)已废止《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 年8 月13 日粤府令第265号),故《韶关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须作相应调整。

  二、《办法》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内容

  原《办法》修订工作列入202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原《办法》修订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并借鉴了省内、外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同时还参考了《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鄂州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萍乡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揭阳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因此,《办法》的内容不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适应我市二次供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原《办法》修订后共有二十五条,包括适用范围、相关单位工作职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已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接收与管理维护、水质管理等内容。

  三、主要热点问题

  (一)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的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文件精神,我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统建统管的条件已经成熟,积极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亦符合国家关于公共卫生设施补短板的相关要求。

  1.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问题

  部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不过关、更新改造不及时,出现了跑冒滴漏、水质二次污染、安全防范隐患突出等问题,目前已成为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薄弱环节。《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筹建设,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建设、维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第九条规定“ 涉及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受益人应到当地供水企业咨询项目周边供水管网的情况,合理确定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将经供水企业技术把关的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报送给供水企业留存”。

  《办法》第十条规定“供水企业应配合住建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设计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卫生规范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调试与申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新建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报送属地供水企业留存,竣工资料应当与实际验收情况相符。”

  上述规定要求供水企业提前介入设计、建设前期环节,针对建设和施工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将有效地减少后期矛盾的产生和整体提升建设质量。

  2.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的问题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目前,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主体多元化,一些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也在承担设施运营维护任务,还有一些老旧小区无人负责运营维护,造成用户终端龙头水质存在风险,百姓反映强烈。

  《办法》积极推进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维护和管理,通过统建统管、改造后接管、接受物业企业或业主委托等方式,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化运营维护,充分发挥供水企业在人才队伍、技术储备、施工质量、运营维护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实现城镇供水“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统一管理,保障居民水质安全,有效避免用户终端龙头水出现水质问题时的责任推诿现象,也有利于城市供水企业统筹规划考虑供水服务水压的布局平衡,使其通过建设区域集中调压设施,减少居民小区不必要的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二)关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费用的问题

  部分二次供水设施未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存在供水系统不能满足小区用水需求、管道过小、水量不足、加压供水系统不合理、压力不足、水泵不断抽水导致电费过高等问题。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规范要求、老旧落后的二次供水设施,要制定改造计划并限期整改;对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需大量资金,特别是“无物业服务人、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楼宇,因无人牵头,或难于协调,资金无法落实。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商住小区和商业楼宇,在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改造建设。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建成使用的无物业服务人、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接管,遵循“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改造方案并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无物业服务人、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接管费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职责开展指导工作。”

  (三)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费用的问题

  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落实运营维护费用是保障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关键。第四条规定“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二次供水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第(三)款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四)关于二次供水水质保障的问题

  城市供水水质事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供水企业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为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饮水安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每半年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在显眼位置设置二次供水信息公示栏,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及供水水质情况进行公示。水质检测报告和清洗图片资料存档备查。”

  另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对市区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1年不少于2次,且应对市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施行全覆盖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内二次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内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监管工作。

  (五)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因故断水的问题

  城市供水是日常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主要从三方面对二次供水设施因故断水作了规定:一是“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抢修”;二是“因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供水企业”;三是“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户和供水企业。”

  (六)关于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对违反二次供水管理的行为,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