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韶府规〔2024〕7号,以下简称《通告》),为更好地理解执行《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原《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韶府规〔2019〕10号)自2019年9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对《通告》进行到期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修订仅作标题、道路名称、日期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修订后的《通告》全文共五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第二条对经营许可做出了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第四条对违反通告做出了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施行日期。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禁放区域内能否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在禁止区域内不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门店。非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工作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审批。
问题2.此项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浈江区、武江区和曲江区人民政府应全面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市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问题3.违反本《通告》有什么后果?
(一)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问题4.《通告》对市民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是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二是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通告》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