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范围:
(一)浈江区:由北江河道经武江河道、韶关北环高速、南韶高速至浈江区行政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二)武江区:由武江河道经北江河道、京港澳高速、沐溪大道、沐溪一路、沐阳大道、京广高铁至韶关北环高速所围成的区域,莞韶园武江片区;
(三)曲江区:由北江河道、曲江区行政界线、南韶高速、G106国道、马坝镇行政界线所围成的区域。以上区域已包含《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放区域。
二、禁放区域内不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三、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会同市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附件:禁放区域示意图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