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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印发
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时间:2024-07-04 14:24:30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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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办法》共29条,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总则、职能分工、网点规划设置、回收经营规则与标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建立环卫系统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网络协同发展的新机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回收、流动车回收、固定点(箱)回收、互联网+回收等方式,促进垃圾分类处理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根据《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各县(市、区)应当规划一个分拣中心,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推进“两网”融合。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的有关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标准规定、环保标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规定、运输标准规定。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转载韶关日报 侯海霞)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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