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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韶关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27 09:07:52 来源:市住建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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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依法提升我市照明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照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韶关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9月通过市住管局局党组会议。《办法》是全面规范韶关市城市照明设施工作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提升照明设施建设和管养的一项重要举措。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韶关市城市景观亮化与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韶府令【2011】第85号)自2011年8月颁布实施,已过5年的有限期。据不完全统计,市辖浈、武两区共有立杆路灯约19721杆,灯具约57416盏;景观照明灯具约73740套。在总结长期工作实践中,发现目前我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存在规划编制、设计等环节不规范、建设标准不统一,设施建设、移交等方面程序不完善、权责界限不清,以及维护、管养不到位等问题。为解决存在问题,增强城市照明功能,完善城市照明法制建设,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韶关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国内、省内其他城市做法(成熟经验)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夜景照明从原有的功能性照明正在逐步转化为满足城市景观功能需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性需求,随着发展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国内多个省市(广州市、珠海市、杭州市、无锡市等城市)已于近年来重新修订了“照明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问题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由政府投资、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

  一是由市照明管理中心负责管养的城市照明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由韶关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城市规划,编制城市照明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应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照明标准,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的规划与设计应与城市景观及道路周围环境相协调。三是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对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就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安装规范等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四是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采用高光效光源和照明工具以及节能控制技术;五是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临时照明。

  (二)设施管理和维护问题

  《办法》明确了照明设施维护标准要求以及设施维护单位职责和故障处理时限,对实行节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和紧急情况处理程序、设施养护和维修影响交通的处理程序以及专用车辆的管理、设施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工程验收及移交问题

  《办法》对照明设施验收资料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需移交市照明管理中心管养的,符合移交条件的可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移交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四)关于照明设施违法行为处罚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二条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等内容,对有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损失。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