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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我市印发《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

时间:2024-02-02 11:06:09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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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近日,我市制定并印发《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适用于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

  《办法》适用范围为举报人直接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向其他单位(部门)(包括上级部门)举报,交由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案件,不纳入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作为举报人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予以奖励的举报方式为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在举报的同时应提出本次举报为奖励举报,并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奖励举报的途径包括电话举报、邮箱举报、来访或信函举报。举报人可拨打电话0751-8776056进行举报;发送邮件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sghjxf@163.com进行举报;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或通过信函举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韶关市新华北路36号信访接待室,邮政编码:512000)。

  十类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得奖励

  经举报人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可对举报人实施奖励: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  

  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实行梯度奖励总额5000元为上限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对举报人实行梯度奖励,奖励总额以5000元为上限。其中,罚款额在1万元以内的奖励500元,大于等于1万元且低于2万元的奖励1500元,大于等于2万元且低于3万元的奖励2500元,大于等于3万元且低于4万元的奖励3500元,大于等于4万元且低于5万元的奖励4500元,大于等于5万元的奖励5000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5000元。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决定的,奖励1000元;作出了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300元。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即为最先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完备举报信息的人,其中来访按照实际记录的时间为准,来信以信件邮戳日期为准,网络以提交的时间点为准。联名举报的,按一宗案件处理,奖金按联名人数进行平均分配。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须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材料)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核对。如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举报人银行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材料)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值得提醒的是,举报人未按规定时间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另行补办手续。(转载韶关日报 范琳珍)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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