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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16 10:35:1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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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界定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举报人直接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向其他单位(部门)(包括上级部门)举报,交由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案件,不纳入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作为举报人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奖励举报的方式和途径是什么?

  答:本办法予以奖励的举报方式为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在举报的同时应提出本次举报为奖励举报,并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奖励举报的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拨打电话0751-8776056进行举报;

  (二)邮箱举报:发送邮件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sghjxf@163.com;

  (三)来访或信函举报: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或通过信函举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韶关市新华北路36号信访接待室,邮政编码:512000)。

  三、举报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得奖励?

  答:以下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举报人举报,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可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

  (五)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七)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九)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

  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六)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四、举报人需提供哪些信息?

  答:举报人在举报的同时必须同时完整地提供以下信息:

  (一)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即被举报对象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须具体、明确,不能仅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

  (三)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等,包括但不限于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价值的照片、录像等材料;

  (四)举报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原则上要求提供手机号码,特殊情况可提供能及时联系的固话或邮箱,但非手机等及时通讯工具,在经办人联络举报人时迟迟得不到回复,导致举报案件受理或执法查处无法正常进行的,不视为有效联系方式;

  (五)是否要求奖励。

  五、奖励标准是什么?

  答: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奖励总额以5000元为上限: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实行梯度奖励。罚款额在1万元以内的奖励500元,大于等于1万元且低于2万元的奖励1500元,大于等于2万元且低于3万元的奖励2500元,大于等于3万元且低于4万元的奖励3500元,大于等于4万元且低于5万元的奖励4500元,大于等于5万元的奖励5000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5000元。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决定的,奖励1000元;作出了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300元。例如:

  (一)甲某举报乙公司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某项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本办法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作出了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特合有奖举报条件,甲某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则可获得举报奖励,若该件同时涉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仍只获得5000元奖励。

  (二)甲某举报乙公司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某项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本办法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作出了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持合有奖举报条件,甲某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则可获得3500元举报奖励,若该件同时涉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甲某所获奖励应为5000元。

  (三)甲某举报乙公司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某项环境违法行为,供了本办法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经生态环境部们查证属实只作出了查封的行政决定,经审查符合奖励举报条件,甲某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则可获得1000元举报奖励。

  (四)甲某举报乙公司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某项环境违法行为,供了本办法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经生态环境部们查证属实,生态环境部门先对乙公司作出了查封的行政决定,其后又作出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的奖励应按照行政决定对应数额较高的为准,即奖励5000元。

  六、对于多人举报同一环境违法案件,如何确定第一时间举报人?

  答: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即为最先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完备举报信息的人,其中来访按照实际记录的时间为准,来信以信件邮戳日期为准,网络以提交的时间点为准。联名举报的,按一宗案件处理,奖金按联名人数进行平均分配。

  七、举报人如何领取奖励?

  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须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材料)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核对。如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举报人银行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材料)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未按规定时间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另行补办手续。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