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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02 11:02:28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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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我局制发了《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有效期为三年(到2022年12月27日)。

  为解决《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借鉴珠三角城市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提升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激励和规范各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助力韶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从而对《试行办法》予以修订。于2022年3月起,我局联合资金管理人、合作金融机构及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进行调研,梳理《试行办法》成效、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探讨和完善相关政策举措;9月19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同意修订《试行办法》;9月27日,完成《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撰写工作;9月28日,在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发布《关于征求〈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30天;10月起,先后三次征求有关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评估论证会,专家及代表一致同意通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28日,通过我局公平竞争审查;4月19日,通过我局的合法性审核;4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同意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18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局按照市司法局复函对《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再次公示38天,未收到意见建议,并征求市发改局意见并进行修改。7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制文程序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的要求。

  二、制定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 权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 发〔2019〕34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发 展改革委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 年)》(国知发运字〔2021〕17 号)。

  三、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有九章,主要包括总则、支持范围、资金管理、支持标准、申请受理和审查备案、贷后管理及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则。《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完善第一章中的风险补偿资金组成和管理职责等内容。明晰了风险补偿资金来源范围,鼓励社会资本扩充资金池,提高政策的杠杆效应;完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等名称解释内容。

  二是扩大第二章中的扶持对象。在原有扶持对象的基础上,结合韶关战略产业布局,主要将“专精特新”和“倍增计划”企业、“3+3”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和入选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在库企业等纳入扶持对象。

  三是提高第四章中的支持标准。将原“扶持对象”章节中扶持标准的内容单列成一个章节,并提高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单个融资项目的额度和延长扶持期限。

  四是明晰第六章中的风险补偿流程。进一步细化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后,申请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所需提交的材料、风险补偿程序和债务追收等内容。

  五是完善第七章中的风险控制举措。原政策虽对逾期比例、赔付金额超出上限须暂停业务做了要求,但未细化。修订后,明确合作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监管;明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逾期金额占比;确定合作机构因超过约定上限暂停业务后的风险补偿支持办法。

  六是补充第八章中的监督管理内容。明确资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报送业务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接受管理委员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合作机构需接受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和资金管理人的监督。

  四、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韶关市知识产权局)

  (二)联系方式:0751-8177158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