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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告(韶市监〔2023〕60号)

时间:2023-08-02 14:20:08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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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3〕9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部署,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国知发运字〔2021〕17号)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财政资金出资组成,视业务发展需求鼓励有关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有意向支持和推进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社会机构)出资扩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需要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风险补偿资金以“多级联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为运作原则,具有明确的产业引导性和指向性,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仅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设并管理。资金本金孳生的利息每年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剩余的部分按年度上缴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使金融机构放大对我市企业贷款的额度。

  第四条  成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主管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韶关银保监分局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科,正、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科长和副科长分别担任。

  (一)管理委员会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相关事项,主要职责分工是: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扶持企业名单;确定合作银行;核定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所需的支出。

  2.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必要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3.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组织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落实与合作机构的对接。

  4.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合作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指导和协调合作机构创新企业信贷产品与服务。

  5.韶关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合作机构落实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求,加大对合作机构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引导和督查力度;督促合作机构合规开展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牵头开展产业调研,审查合作方案;

  2.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引导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

  3.监督资金管理人的资金管理情况;

  4.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管理情况报告。

  5.初审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风险补偿资金核销的申请、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以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为支撑,通过发行市场流通证券进行融资的创新融资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人”,是指按规定遴选符合条件且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作、合作机构维系、项目跟踪管理、政策宣传推广等工作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风险补偿资金作统一管理,并对资金管理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按规定符合条件且与资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并能够依据本办法为韶关市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为在韶关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运用企业自身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

  (三)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和“倍增计划”的企业;

  (五)属于韶关市“3+3”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

  (六)近3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奖项的企业;

  (七)近3年内,主营产品(服务)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5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5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八)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和入选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

  (九)韶关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在库企业;

  (十)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申请成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具有政府资金管理经验,熟悉和掌握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资金管理人的确认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人业务上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以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介绍引入适当的合作机构,并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三)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跟进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进程;

  (五)按要求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

  (七)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人的管理服务费由基本服务费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基本服务费按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按照年费率5‰计算。绩效奖励按照每年企业新增获得融资备案总额的0.5‰计算。计算方式:年度管理服务费=资金池总额×年费率5‰+年度融资备案总额×0.5‰。管理服务费一年支付一次,从风险补偿资金本金每年产生的利息中支付。管理服务费总额不超当年利息总额。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的应当具有良好社会信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韶关市依法合规生产经营的;

  (二)服务效率高,建有服务企业团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合作机构接受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企业融资的担保措施,并有计划或已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四)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要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化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发挥资金杠杆作用。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合作机构同期、同档次、同担保方式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或原则上按同期民营及中小企业最优惠利率执行。

第四章  支持标准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单家企业的有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每次最多1个,在企业正常全额还本付息后再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以重新申请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单个融资项目的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企业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单个融资项目的最高限额则为10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组合类贷款,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所属的融资金额。所有涉及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不得高于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合作机构发行的韶关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根据其实际发行金额按本办法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企业获风险补偿支持的融资限额、期限不受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约束。

  第十七条  被扶持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扩大生产、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严禁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五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业务申报流程:

  (一)备案申请。合作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个月内应当向资金管理人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包括:

  1.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备案表;

  2.融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审批凭证(要求合作机构审批时应当将知识产权纳入担保措施中);

  4.贷款合同(复印件)以及企业贷款有关情况说明(含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质押物等方面内容);

  5.知识产权抵(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有关凭证(复印件);

  6.质押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证书复印件);

  7.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证明材料(复印件);

  8.借款借据(复印件)。

  (二)备案确认。资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借款企业是否符合扶持范围、借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

第六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风险补偿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机构应当根据自身风险处置机制,通过法律程序对逾期企业进行债务催收,及时对相关质押物等资产进行保全和处置,降低风险损失。同时,在借款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40天以内,资金管理人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合作机构按照第二十条处置切实履行了追偿和诉讼义务后,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不含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追偿费用等)可以在贷款逾期6个月内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本金偿还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申明;

  2.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

  3.合作机构基本情况;

  4.营业执照或其他营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5.合作机构章程或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说明,贷款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说明等;

  6.融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8.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债务追偿的相关证据材料;

  9.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证明材料(如有);

  10.融资企业拖欠贷款本金证据材料;

  1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合法合规证据材料。

  合作机构在发生风险后40天内未向资金管理人作出书面汇报或6个月内未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风险补偿的,风险补偿政策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代偿。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仅限于对备案项目出现不良后本金损失部分给予补偿,相关利息、追偿费用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对不良项目实行风险共担,并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逾期本金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启动补偿。当合作机构按照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执行相关工作后,合作机构应当向资金管理人作书面汇报并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资金管理人核查属实后提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经管理委员会综合审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启动风险补偿程序,风险补偿启动流程如下:

  (一)合作机构向资金管理人书面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二)资金管理人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核查属实后提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三)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审定风险补偿项目,并出具会议纪要。

  (四)经管理委员会审定的风险补偿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管理人跟进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进程。

  第二十四条  损失核销。依法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合作机构向资金管理人申报无法收回本金损失。经资金管理人申报、核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由管理委员会综合审定报市政府审批确认后,在风险补偿资金按实核销。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付按照代偿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同时申请的,按照合作机构在资金管理人处备案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后的债务追收。合作机构对获得风险补偿的项目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若相关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优先按代偿比例偿还风险补偿资金,即按追偿所得50%的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二十七条  当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制终止且资金池内所有贷款本金结清后,风险补偿资金扣减损失和日常管理费用后一次性退还市财政指定账户,并注销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合作机构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监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知识产权保险、预缴年费等方式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在质押融资和债务追偿期间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当单家合作机构报送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逾期金额占该合作机构累计报备项目融资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5%),暂停对该合作机构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偿支持。

  当全部合作机构报送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逾期金额占风险补偿资金累计接受报备项目融资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5%),或赔付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含50%)的,暂停对所有合作机构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偿支持。

  第三十条  当逾期率或赔付金额超出设定比例时,合作机构可以继续报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但不享受风险补偿支持,仅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融资金额等数据统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自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对逾期项目追偿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或增加项目报备融资金额等措施实现逾期率恢复正常后,自管理委员会同意之日起,恢复对新增业务的风险补偿支持。

  当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超出设定比例时,合作机构要加强对逾期企业财政线索处置工作,落实债务追偿并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在支出资金比例恢复正常或其他合理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恢复对新增业务的风险补偿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风险补偿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有关费用从风险补偿资金池列支。管理委员会如发现资金管理人有管理不到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可以更换资金管理人;如发现资金管理人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取消资金管理人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且要求资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将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报告,每年将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在成员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四条  资金管理人接受管理委员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每季度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业务情况、资金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合作机构接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资金管理人的监督。合作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个月未向资金管理人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备案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资金管理人不认可该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十六条  融资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政府和合作机构依法将融资企业及责任人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对恶意逃避债务风险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机构贷款损失的融资企业,政府和合作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如管理委员会报市政府审批明确不再延续,在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照出资比例退还财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9年12月27日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韶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韶知〔2019〕1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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