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根据《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22〕12号)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发生变化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粤交〔2023〕5号)第六条“拟从事招呼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已明确我省招呼站按照道路客运站实行许可管理。韶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韶关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试行)》已不适应现有道路客运招呼站管理的需要,需要及时清理废止。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2.《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
3.《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粤交〔2023〕5号)
三、制定必要性
(一)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性的要求。根据《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22〕12号)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发生变化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交通运输厅于2023年2月印发《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粤交〔2023〕5号),明确我省招呼站按照道路客运站实行许可管理。韶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韶关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试行)》已不适应现有道路客运招呼站管理的需要,需要及时清理废止。
(二)落实道路客运招呼站和停靠点管理的需要。为适应道路客运发展,规范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的设置和管理,省厅印发的《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从道路客运站及停靠点的定义、经营分类、申请条件、运营规范、管理和监管职责等方面对我省从事招呼站经营、设立停靠点进行了明确,内容相对全面。后续我市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可直接适用《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因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所依据的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发生变化,根据《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要求,决定对《韶关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试行)》予以废止。
五、解读单位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8876419
六、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通告》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