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77号)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现决定废止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韶关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试行)》。该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审查号:韶法审〔2023〕14号。
特此通告。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7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77号)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现决定废止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韶关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试行)》。该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审查号:韶法审〔2023〕14号。
特此通告。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