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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24 10:46:19 来源: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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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奖励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全市体育工作者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勇创佳绩,积极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韶关实际起草了《奖励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 号)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

  (四)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

  (五)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奥运会奖金奖励办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亚运会奖金奖励办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全运会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粤体人〔2019〕33 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分为总则、比赛成绩奖励、人才输送奖励、奖励申报及审核、奖励监督、附则等六个章节共三十条以及韶关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一览表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制定《奖励办法》的目的意义、重大体育比赛的范畴、奖励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残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残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省运会、省残运会、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比赛)等。

  (二)确定了在各级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其中,最高奖励为奥运会奖励,第一名奖励运动员50万元、第二名奖励运动员30万元、第三名奖励运动员20万元。教练员按所带运动员名次(含破纪录)奖励标准的50%计发一份奖金。运动员参加全运会、省运动会群众项目比赛获得突出成绩的奖励,按照竞技组别比赛成绩奖励的50%计算奖励金额。

  (三)确定了人才输送单位、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奖励标准按送往运动队级别划分,其中,最高奖励为韶关运动员被输送到国家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输送单位1万元、输送教练员2万元。

  (四)确定了奖励申报条件、申报主体、申报时间、受理单位、工作程序,训练单位备战省运会、省残运会的奖励标准及奖金使用范围等方面要求。运动员经 2 名及以上教练员培养的,教练员奖金额按照训练时间和贡献情况确定。

  (五)确定了奖励资金来源渠道、财务制度、责任追究、缴纳税费等保障措施方面要求。奖励奖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奖金及违反本办法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确定了《奖励办法》公布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 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韶关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暂行办法》(韶府办〔2009〕157 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