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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韶府规〔2023〕4号)

时间:2023-04-19 10:41:45 来源: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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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韶府规审〔2023〕3号)已经2022年12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9日

  韶关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推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奥林匹克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残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残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广东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广东省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省残运会)、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比赛)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残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残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代表广东省参加全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等重大体育比赛获得优异成绩的韶关籍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

  (二)代表我市参加省运会、省残运会、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等重大体育比赛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含领跑和领骑员)、教练员(含带队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以及为我市参加省运会、省残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训练单位。

  (三)向国家、广东省运动队和广东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单位、输送教练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人民币),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人才培养输送单位的经费。

  第五条 奖励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市体育竞技水平作贡献。

  第二章  比赛成绩奖励

  第六条  比赛成绩奖用于奖励在参加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及相关教练员。具体奖励标准按照《韶关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 在重大体育比赛破记录的运动员,按所参加赛事项目获得名次奖励资金的50%增发破记录奖金。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多次破纪录的,按最高标准计发一份奖金。

  第八条集体及团体赛项目由2名及以上运动员组成,4人及以内项目按比赛所获名次标准的2倍计发平均奖励给参赛运动员;5人及以上项目按比赛获得名次标准×规则规定上场人数÷队伍实际报名人数计发奖励给每名参赛运动员。

  第九条  教练员按所带运动员名次(含破纪录)奖励标准的50%计发一份奖金。集体及团体赛项目,如运动员属同一名教练员所带,则教练员计发一份奖金;如分属不同的教练员,则每名教练员各计发一份奖金。

  第十条  运动员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金按照运动员获奖情况进行累加。同一年内给予运动员、教练员个人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由我市输送的运动员入选奥运会、残奥会代表团,每输送一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2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并对提升我市城市影响力有较大帮助的运动员,视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奥运会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全运会、省运会群众体育组比赛获得突出成绩的奖励,按照竞技体育组比赛成绩奖励的50%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  人才输送奖励

  第十四条  人才输送奖用于奖励向上级运动队及相关体育学校培养、输送运动员的单位及教练员。

  第十五条  向国家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转为正式队员的,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输送单位1万元、输送教练员2万元。

  第十六条  向省级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转为正式队员的,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输送单位1万元、输送教练员2万元;向广东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输送运动员并转为正式队员的,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输送单位0.5万元、输送教练员1.5万元。

  第十七条  运动员输送确认以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正式运动员名单或录取通知书为依据。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审核

  第十八条  运动员所获成绩的认定,按照有关专项规程、规则、规定要求,以参赛及成绩佐证资料为依据。申报人应当如实填报奖励资金申报材料,以单位为申报主体的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由获奖或输送单位、个人向市体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体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制定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奖励申报应该在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及奖励资金明细表);

  (二)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三)以单位为申报主体的,提供本单位关于申报奖励资金的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四)申报比赛成绩奖励的,提供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

  (五)申报输送奖励的,提供教练员档案资料、输送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各训练单位备战省运会、省残运会的奖励,按该训练单位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获得奖金总额的20%计算奖励金额。奖金用于购买训练器材、改善训练场地设施、引进交流体育后备人才、参加外训及比赛等,不得用于与训练、比赛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经2名及以上教练员培养的,教练员奖金按照训练时间和贡献情况确定。比赛成绩奖励按照一项比赛成绩计发一份教练员奖金,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进行分配。人才输送奖励计发一份教练员输送奖金,以月为单位核算教练员带训时间确定输送奖金分配比例。

  第五章  奖励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情况全面评定。运动员、教练员因思想品德、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因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并减少或取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追回已发放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他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运动员初始注册资格,并追回已发放奖励。

  第二十六条  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运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省运会、省残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的赛事奖励由市级体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并纳入预算解决。

  第二十七条  奖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金及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其他工作人员的奖金需据实单列核定,并用于当次分配。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韶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韶关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暂行办法》(韶府办〔2009〕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韶关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附件

  韶关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项  目

奖励标准

奥运会、残奥会

运动员

50

30

20

10

9

8

7

6

输送教练员

25

15

10

5

4.5

4

3.5

3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

运动员

10

7

6

4

3.5

3

2.5

2

输送教练员

5

3.5

3

2

1.75

1.5

1.25

1

青年奥运会、亚运会、亚残运会

运动员

8

5

4

2.7

2.4

2.1

1.8

1.5

输送教练员

4

2.5

2

1.35

1.2

1.05

0.9

0.75

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锦标赛、

全运会、全国残运会

运动员

6

3

2

1.8

1.6

1.4

1.2

1

输送教练员

3

1.5

1

0.9

0.8

0.7

0.6

0.5

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

运动员

3

2.5

1.5

0.72

0.64

0.56

0.48

0.4

输送教练员

1.5

1.25

0.75

0.36

0.32

0.28

0.24

0.2

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

运动员

1

0.9

0.7

0.63

0.56

0.49

0.42

0.35

输送教练员

0.5

0.45

0.35

0.315

0.28

0.245

0.21

0.175

省运会、省残运会

运动员

3

1.5

1

0.54

0.48

0.42

0.36

0.3

教练员

1.5

0.75

0.5

0.27

0.24

0.21

0.18

0.15

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

(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比赛)

运动员

0.5

0.3

0.2

0.18

0.16

0.14

0.12

0.1

教练员

0.25

0.15

0.1

0.09

0.08

0.07

0.06

0.05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