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韶关市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修订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已列入我局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一是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将届满的实际,须重新修订政策。二是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一些新的内容需要在新《办法》中进行体现。三是根据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以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为减轻城乡居民因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三、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
(三)《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18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5章16条。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遵循原则、适用范围、管理模式、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包括资金来源、筹资标准和账户管理等内容。第三章待遇保障,包括支付范围、待遇标准等内容。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包括实行一站式结算和返回报销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包括承办主体的确定、调整权限、监督考核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五、前后政策差异
(一)规范了制度名称。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修改为“居民大病保险”。
(二)调整了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标准。大病保险保费由70元/人·年调整为90元/人·年。
(三)调整了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不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哪些人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
问题2:居民大病保险要额外缴费吗?
不需要。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通过提高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解决。
问题3: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标准和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
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3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等人群(以下简称特殊人群)的起付标准为2600元;医保年度内只承担一个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0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65%;3万元以上报销75%。特殊人群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的报销比例为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