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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韶关市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发布
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时间:2023-02-15 10:09:13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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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月13日从市医保局获悉,该局于近日发布《韶关市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医保局发布《办法》。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规范了制度名称,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修改为“居民大病保险”;调整了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标准,大病保险保费由70元/人·年调整为90元/人·年;调整了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不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  

  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均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通过提高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解决,无需额外缴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住院费用(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标准和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人介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3000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等人群(以下简称特殊人群)的起付标准为26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医保年度内只承担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0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65%;3万元以上报销75%。特殊人群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的报销比例为80%。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时,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支付。(转载韶关日报 范琳珍)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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