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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03 11:56:41 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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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程序,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让人民群众实现住有所居,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管理局以原《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蓝本,制定了《关于调整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针对全国公租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2019年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发文提出要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2022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同时,随着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实施,国家、省、市也明确要对该职业住房困难职工给予住房保障。

  《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实行至今已有5年时间,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发挥了重要作用。受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该办法当中有不少准入条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及时修订势在必行。为切实加快构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2022年12月市政府修订印发了《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23 号)。本《通告》作为《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将围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政策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四)《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五)《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六)《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

  (八)《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韶府发函〔2020〕18号);

  (九)《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韶府规〔2020〕7号);

  (十)《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23 号)。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有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明确保障对象。主要为韶关市区内(浈江区、武江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和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第二部分为申请条件。主要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群体分为六类,分别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明确基本条件和不同保障对象类型所不同的具体申请条件内容。第三部分为保障方式。主要明确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只通过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他可选择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第四部分为保障优惠。主要明确租赁公租房租金优惠、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租赁补贴补助等具体保障优惠措施内容。该部分还参照实物配租租金减免标准确定租赁补贴系数,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系数与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相匹配。第五部分为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主要明确基本申请材料和特殊情况的相应材料。其中涉及提交相关证照材料的,可结合实际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证明等实现“免提交”。第六部分为申请事项说明。主要明确申请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等定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等。增加并明确了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限期。第七部分为其他,主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与相关情况。特别明确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韶府规〔2017〕8号文中住房困难类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申请。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内容

  (一)关于保障对象的说明。原《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等。现结合实际情况对人群实现精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取消了原《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住房困难类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最长保障期限为两个租赁期。除另有专项保障外,租赁期满不得以同类身份再次申请。

  (二)关于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优惠的说明。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租金全免政策优惠;低保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0%比例收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30%比例收取;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按照住房市场租金60%比例收取。同时,对于对持有《韶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应缴租金50%。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主要包括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租金全免。对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领取了市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3—4级精神残疾证和所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1—4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应缴租金50%。

  (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助的说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由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之和及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组成,其中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及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均为15平方米。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即1人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60平方米。本通告调整后,将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偏低问题。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的说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窗口申请。申请人还可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韶关市页面,进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选择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在线申办,在阅读完申请须知后,进入申请表填写页面,完成表格填写并签署保障申请授权与承诺书后,提交即可完成申请,生成受理单。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