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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关于调整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发布
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保障水平

时间:2023-02-17 10:31:40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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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住建管理局以《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蓝本制定的《关于调整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进一步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程序,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让人民群众实现住有所居。  

  据悉,《办法》实行至今已有5年时间,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发挥重要作用。受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其中有不少准入条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为切实加快构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市政府于去年底修订印发《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此次制定发布的《通告》作为其配套文件,围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通告》包括明确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保障方式、保障优惠、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申请事项说明、其他七部分内容,其中,对保障对象、保障优惠的调整尤为重要。  

  在保障对象方面,《办法》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等。现结合实际情况对人群实现精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  

  在保障优惠方面,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租金全免政策优惠外,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按市场租金的10%、15%、15%、30%、60%比例收取。  

  同时,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租金全免;对持有《韶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领取了市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3-4级精神残疾证和所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1-4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应缴租金50%。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由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之和及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组成,其中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及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均为15平方米,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韶关市页面,进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上服务窗口,选择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在线申办,在阅读完申请须知后,进入申请表填写页面,完成表格填写并签署保障申请授权与承诺书后,提交即可完成申请,生成受理单。(转载韶关日报 杜海涛)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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