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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12 15:16:07 来源:市住建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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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缘由或背景

  《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自 2019 年 11 月颁布实施,有效期三年,到 2022 年底止。我我市作为国家第一批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和广东省最重要的生态屏障,又是国家园林城市,对于城市公共绿地的规范管理尤为重要。在《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试行)》实施以来,我市公共绿地的规范管理取得不错的成效,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也发现了一些问题。2022 年中共韶关市委开展“改革攻坚规范治理年”专项工作,其中要求加强市区园林绿化的审批、监管。因此,需对《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明确公共绿地的管理范围及各有关方面在公共绿地使用管理上的责任,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和管理要求,为保护我市市区公共绿地提供法规依据,给市民提供良好城市绿化环境。

  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2017 年 3 月修订)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 年 7 月修订)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 年 3月)

  (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分别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公共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公共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罚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一是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市辖三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管理。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绿化广场、道路绿地以及风景游憩绿地等场地。二是明确了市、区两级园林绿化部门在公共绿地管理过程中的职权范围。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等,区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事项审批等。

  (二)公共绿地的规划和建设。一是明确了市级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区级负责辖区内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二是对保护利用山体森林资源建设城市公园做了相关规定。三是完善了对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措施,强化重大绿化工程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园林绿化工程单项预算 50 万元以上须向市住建管理局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市城市公园管理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开展公共绿地项目各环节监管,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开展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园林绿化工程单项预算 50 万元以上验收须有市住建管理局参加。

  (三)公共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一是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奖惩措施。二是年度、月度公共绿地养护计划由区级部门制定,市住建管理局监督实施;公共绿地树木截干修剪直径 10 厘米以上枝条且截干修剪树木 10 株以上的,或者面积在 1500 平方米及以上绿地改造的,区级部门制定专项计划并报市住建管理局。三是管养资金须专款专用。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砍伐和迁移公共绿地树木。同一建设工程占用城市绿地 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200 株以上的,由市住建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 5000 平方米以下1500 平方米以上或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200 株以下 50 株以上的,由所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住建管理局审批,每季度向市绿化委员会报送审批情况;占用城市绿地 1500 平方米以下或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50 株以下的,由所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季度需向市住建管理局、区绿化委员会报送审批情况。因紧急抢险救灾的,可先实施后补审批手续。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绿地上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六是明确申请树木砍伐、迁移审批属于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一)涉及古树名木;(二)涉及胸径大于 50cm 数量在 3 株以上树木的;(三)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公共绿地树木 20 株以上的。七绿地开挖必须审批。八是在公共绿地区域举办活动须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八是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

  (三)罚则。一是对于在公共绿地项目建设、养护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等方面问题的惩处措施。二是对于破坏公共绿地、损坏园林树木及园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解读方案

  在文件印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文件起草部门将申请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上全文刊登该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