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江区政府、武江区政府、曲江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公园管理中心、市质安中心:
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30 日
韶关市市区公共绿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三区(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管理。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绿化广场、道路绿地以及风景游憩绿地等场地。
第三条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等工作。浈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武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所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区树木的砍伐、迁移和绿地占用的审批等工作。市、区两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依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住建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浈江区人民政府、武江区人民政府、曲江区人民政府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组织编制辖区的园林绿化片区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五条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保护好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回龙山、帽峰山、马鞍山等山体,支持市、区两级园林绿化部门利用山体自然风景资源,建设可供公众游览、休闲、科学考察等活动的城市公园。
第六条 市住建管理局对公共绿地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项预算金额达到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公共绿地,开工建设前要向市住建管理局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住建管理局参加审查。经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无需再提交方案。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确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园林绿化部门应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七条 市城市公园管理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开展公共绿地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建设过程中需要查阅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施工方案、监理大纲等文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积极提供。
第八条 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后的综合评价,建立公共绿地工程质量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督体系。对不达标的公共绿地建设项目予以公布,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诚信记录,记入诚信体系。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单位依据工程项目造价规模要求配备相应的园林绿化技术人员。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市住建管理局参与公共绿地项目的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项目移交,由市住建管理局牵头组织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接管。
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绿地施工单项预算金额达到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邀请市住建管理局参加。市住建管理局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向建设单位发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制定、修编城市绿化管理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考评检查、通报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考评结果向市领导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公园管理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对市辖三区公共绿地的养护质量进行巡查、监督、指导,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完善城市综合管理考评机制。
第十二条 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月度公共绿地养护计划,并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公共绿地树木截干修剪直径 10 厘米以上枝条且截干修剪树木 10 株以上的,或者面积在1500 平方米及以上绿地改造的,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并上报市住建管理局,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评。
树木的修剪应当按照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坚持因树因地、少修浅修、适时安全、规范操作的原则,禁止过度修剪树木。
第十三条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公共绿地管养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市住建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三区人民政府专款专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砍伐和迁移公共绿地树木。同一建设工程占用城市绿地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或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200 株以上的,由市住建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 5000 平方米以下 1500 平方米以上或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200 株以下 50 株以上的,由所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住建管理局审批,每季度向市绿化委员会报送审批情况;占用城市绿地 1500 平方米以下或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50 株以下的,由所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季度需向市住建管理局、区绿化委员会报送审批情况。
禁止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分批申请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化原状。逾期未恢复绿化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迁移、砍伐树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确因安全、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需经审批同意方可砍伐。严格控制树木砍伐,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
第十五条 申请树木砍伐、迁移审批属于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涉及古树名木;
(二)涉及胸径大于 50cm 数量在 3 株以上树木的;
(三)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公共绿地树木 20 株以上的;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或者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中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绿地上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因城市基础建设需要时,在公共绿地内开挖、设置井盖、控制箱、灯柱、指示牌等设施的行为须报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确需开挖、占用公共绿地或在绿地上设置设施的,必须提供绿化恢复方案或景观美化方案,签订合同并明确绿化恢复的时间节点。
第十七条 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 12 月前制定次年公共绿地开挖占用年度计划报市住建管理局,并严格执行。遇应急抢险抢修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在应急抢险抢修时,同时向市辖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绿地开挖占用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城市管理考评。
第十八条 在市区公园、绿化广场内举办科学、文化集会、集体游乐等大型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组织方案,经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或者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市自然资源局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住建管理局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市住建管理局在公共绿地养护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等方面问题,依法向绿地管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市住建管理局应当依法向绿地管理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于破坏公共绿地、损坏园林树木及园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所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