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实施细则》(韶府规审〔2026〕6号)已经2026年8月12日十五届韶关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军分区
2026年8月18日
韶关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韶关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民兵的荣誉感、获得感,营造尊崇民兵、当民兵光荣的社会氛围,激励民兵担当职责使命、积极完成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民兵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韶关市民兵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韶关市在编基干民兵和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其中,基干民兵有效证件为广东省《基干民兵证》,编兵单位的有效优待凭证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
第三条 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按照“责权一致、匹配贡献,体现尊崇、注重激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贯彻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提供相关支持。
第二章 优先优待
第五条 基干民兵在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荣誉礼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按规定军地联合组织优秀民兵和先进编兵单位评选活动。各级军事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每年为辖区出、入队基干民兵举行仪式。
(二)各级军事机关政治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宣传部门深入挖掘、宣传民兵工作先进典型,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等手段,加强民兵地位作用、建设运用、有关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宣传,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营造全社会认同民兵、尊崇民兵、支持民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各级举行军地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时应邀请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每年春节或特定纪念日给辖区基干民兵家庭发慰问信,走访慰问贡献突出和家庭困难的基干民兵。
(四)在省军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个人综合成绩前10名、在韶关军分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个人综合成绩前5名、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的综合性比武竞赛中获得个人综合成绩前3名的基干民兵,由组织实施的军事机关对其进行通报表扬并依规发放奖金、奖品。
(五)各级史志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将获得个人二等功、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和省部级、战区级或二级以上表彰的民兵目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军事志。各级军事机关应当将民兵参加战区级以上组织的重大活动、专项任务或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情况记入民兵档案,获得表彰或表现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等情况集中展示在军史馆、荣誉室。各级党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党史资料征集和宣传教育范围,指导用好红色资源。开展国防教育优先聘请民兵工作优秀个人担任编外指导员、讲解员等。
(六)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疫情防控等多样化军事任务表现突出,且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通报表彰(扬)的基干民兵,其子女、兄弟姐妹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以优先替补入伍。
(七)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突出,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表彰(扬),且符合入党条件的基干民兵,由军事机关协调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向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推荐优先发展党员。
(八)加入基干民兵组织两年以上,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通报表彰(扬),且符合编兵所在地公租房保障、子女入学入园条件的基干民兵,可以优待照顾,其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学位。
(九)基干民兵获得的表彰(扬)奖励和荣誉,可以作为其所在单位和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评、评先评优、职务(级)晋升的重要依据。机关、事业单位的基干民兵获得表彰(扬)奖励和荣誉的,在规定比例内同等条件下其年度考核结果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 基干民兵在市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享受下列优先待遇,相关单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先服务标识。
(一)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导办台及窗口摆放和张贴军人优先标识标牌,办事民兵持《基干民兵证》及身份证至大厅导办台,由工作人员引导至相应服务窗口办理,享受“优先咨询、优先办理、优先审核”等优先服务。
(二)在公路客运站,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等服务;在丹霞机场,享受优先值机、安检等服务。
(三)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农商银行各服务网点,享受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业务等服务。
(四)在市博物馆、市红军长征粤北纪念馆、市文化文物景点管理中心管理的场馆(韶阳楼、风采楼、斌庐、韶关府学宫)享受优先讲解、优先入园的服务优待。
(五)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优先”的绿色就医服务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享受医疗机构实施的“先救治、后付费、再核验”,并协调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内知名专家进行医疗会诊等现役军人同等优先服务保障。
(六)优先享受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援助和创业扶持服务。
(七)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享受优先受理、审查和指派。
第七条 基干民兵在市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农商银行各服务网点,鼓励免收取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优惠待遇。鼓励银行机构为民兵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等专属金融服务。
(二)在各通信运营商服务网点,可办理民兵专属优惠套餐和优惠宽带等业务。
(三)鼓励各类商品零售、文化服务、餐饮住宿等行业协会和企业,推出各类专属优惠项目,对民兵实行购物、餐饮、观影等消费打折、减免等优惠服务。
(四)参观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可享受门票减免等优惠待遇(乐昌市龙王潭生态旅游区和曲江区马坝人遗址景区免门票,南雄市珠玑古巷·梅关古道景区和帽子峰旅游景区大门票5折,始兴县满堂客家大围门票8折)。
(五)乘坐市内城市公共汽车,可享受免费乘车优惠待遇。
(六)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韶关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韶关石油分公司和中海油销售韶关有限公司的指定服务站点,可享受面向基干民兵群体推出的专属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各公司自行规定。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为基干民兵做好下列权益保障工作:
(一)组织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参战支前、战备勤务、保障演训、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疫情防控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时,组织实施的军事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基干民兵发放参训执勤补助,购买专属意外保险,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
(二)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时,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规定落实其工资、资金、福利等待遇。
(三)基干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发生的伤病,组织实施的军事机关应当协调编兵单位所在地政府进行救治(配属部队遂行任务的由部队负责)。医保报销、保障理赔外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由用兵单位解决。因执行任务致残或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四)基干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其家庭生产、生活遇到实际困难的,编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帮助解决。
(五)基干民兵干部、(副)班长和重要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履职期间可以按中央和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发放岗位补助。对履职情况良好、且年度综合评定合格的基干民兵,年底按照参加军事训练、战备执勤(不含日常战备值班)和军事机关赋予任务的实际天数一次性发放岗位补助、履职补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的贯彻执行,执行情况纳入党管武装工作考评、民兵工作检查督导范围。
第十条 省军区负责制发《基干民兵证》,韶关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建立军地协商机制、认证基干民兵身份、收集政策改进意见、开展政策落实效果评估,及时协商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矛盾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推行相关政策在本辖区、本行业内落地落实,指导相关单位、机构配套完善证件使用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协助同级军事机关开展联合检查调查和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 对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违反证件使用管理规定等引发社会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韶关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涉及中直、省直驻韶单位、企业的,视情通报其上级领导机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经县(市、区)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普通民兵,可参照本细则享受基干民兵相关优待和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军分区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适时对本细则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