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2025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军区联合印发《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为有效贯彻落实该办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民兵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民兵工作的积极性,激发荣誉感、获得感和责任感,结合韶关市民兵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韶关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3.《民兵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5.《烈士褒扬条例》;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7.《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
8.《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二、目标任务
(一)解决的问题。一是解决我市基干民兵优待保障工作体系不够系统完善的问题;二是解决激励导向不够鲜明、民兵队伍建设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三是解决军地各单位落实优待保障协同联动、实操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以现有的政策依据等遵循,立足韶关实际,刚性落实我市基干民兵权益保障政策,切实解决我市基干民兵参训后顾之忧,大幅提升基干民兵荣誉感、获得感、归属感,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支持编兵、适龄青年主动入队积极性,建强全市应急维稳国防后备力量,推动全市民兵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四章,总共十五条,分别为总则、优先优待、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一条阐明办法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该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该办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按该办法贯彻执行,其他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优先优待部分共四条(第五条至第八条),该部分为本办法的核心部分,分别明确了基干民兵在市行政区域内可享受的荣誉礼遇、凭《基干民兵证》可享受的优先优惠的待遇以及各级各部门应为基干民兵做好的各项权益保障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部分共四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贯彻执行的要求、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以及引发后续矛盾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附则部分共三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三条明确了做出突出贡献的普通民兵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基干民兵相关优待,第十四条明确了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军分区可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适时对本办法组织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了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四、利企惠民措施
韶关市在编基干民兵可凭广东省《基干民兵证》享受《细则》中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中明确的荣誉礼遇、优先服务、优惠待遇、权益保障。
韶关市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可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参加先进编兵单位评选活动。
以上利企惠民主要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以及韶关市辖区内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建议制定。
五、本级政策的特点和创新点
《细则》与《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相比较,内容更加细化,措施更加具体,根据韶关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结合韶关市辖区实际情况明确了可实际落地的优先优待措施,具体如下:
1.第五条第(五)点,根据中共韶关市委党史研究室意见建议,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基干民兵可纳入党史资料征集和宣传教育范围。
2.第五条第(八)点,根据韶关市入学入园政策,明确了韶关市基干民兵子女入学入园优待安排学位相关要求和条件。
3.第五条第(九)点,根据韶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规定,明确韶关市基干民兵获得的表彰(扬)奖励和荣誉的,在规定比例内同等条件下其年度考核结果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4.第六条第(一)至(五)点,根据韶关市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建议,明确了韶关市机关民兵可在辖区内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客运站、丹霞机场、部分银行服务网点、市博物馆、市红军长征粤北纪念馆、市文旅体局下属单位场馆可享受部分优先服务,以及在辖区内公立性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服务的条件和范围。
5.第七条第(一)至(六)点,根据韶关市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建议,明确了韶关市基干民兵可在辖区范围内享受的优惠待遇。
六、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细则》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