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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韶府规〔2026〕4号)

时间:2026-06-26 14:41:09 来源: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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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26〕4号)已经2026年5月22日十五届韶关市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1月15日十五届韶关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韶府规〔2024〕4号)同时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第四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应当予以登记报告但未予登记报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招标投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公安机关依法对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实施查处。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应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及中标等信息。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等服务,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进行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项目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对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就不招标的具体范围和事由作出说明。

  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支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施工类招标还应当具备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招标人应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及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审慎设定投标人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及评标标准。

  招标人可在设置施工类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时,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对该类业绩设置一项或多项指标要求;设置多项指标的,投标人满足其中一项即可。指标应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或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涉及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的,其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对应指标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及时发布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同时在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其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发布时间应当提前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获得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不足一个月的项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招标活动的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并对标后履约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作出重点提示。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除国家、省规定的情形以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要求具备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五)将特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检测、认证)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或评标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支解成若干工程招标。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投标担保方式,招标人不得拒绝。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单位或机构,不得参与同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

  参与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应确保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符合承接工程业务的要求。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后审或者不进行资格审查;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鼓励招标人积极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减少评标环节的人为干预。远程异地评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科学确定评标方法、设置评标标准,避免投标企业低价无序竞争。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或定标候选人,并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可进一步明确具体实施范围。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同时应建立决策约束、回避、全过程“留痕”等内控机制。

  招标人应编制项目定标方案作为定标依据。定标方案应明确定标办法、定标要素。招标人可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定标办法。定标要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人员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及时召开定标会议。定标会议场所应与评标会议场所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招标人及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关异议投诉。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并按照规定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及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合同信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监督、网络在线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违法嫌疑的,要将相关线索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5.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打通数据汇集渠道,构建预警模型,从源头监测围标串标等异常数据痕迹,实现智能预警和风险分类。异常数据及预警应及时推送给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分别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检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通过约谈、提醒、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纠正和规范,发现监管对象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其他招标投标事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韶府规〔2024〕4号)同时废止,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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