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对《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2024年我市修订了《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韶府规〔2024〕4号),于2024年3月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充分保障招标人“择优定标权”,有效消除评标环节不良主观倾向,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市开展了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探索,于2026年1月份印发了《韶关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近两年,国家、省陆续新出台深化招标投标改革系列文件,对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原《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法规及改革要求,亟需修订完善。在贯彻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市发改局牵头对原《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任务目标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是我市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对文件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效落实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减少,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部委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令第12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
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发改委26号令)。
(二)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三)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5.《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24年);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7.《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
11.《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1171号);
12.《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
13.《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1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9号);
1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号);
16.《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法规〔2025〕133号)。
四、《规定》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5章41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招标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场所等。
第二章是招标和投标,主要明确了依法必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依据,依法必招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标人建立合规及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审慎设定投标人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及评标标准,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及时发布招标计划、招标公告等信息,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求,并规定了变更实质性条款的程序,招标公告应载明的事项,变更招标公告后的要求,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招标人不得随意支解工程,要依法发包和规范设置标段,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要求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关联服务及控股单位不得参与本总承包投标;关联企业不得同标段同项目竞投;项目经理不得跨项目多头投标且须合规任职。
第三章是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主要明确了开展开标活动的有关要求,资格审查的开展形式,规范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单位要科学确定评标方法、设置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结果异议规则、投诉前置条件,评标过程的保密要求,禁止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要求,发现异常情形时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纠正,本市范围内实行评定分离项目范围。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需建立内控机制、编制定标方案、组建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等,定标结果的公示要求,以及处理异议投诉的程序,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要求,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和合同签订的要求。
第四章是行政监督,主要明确了监管的方式、实施监督的具体情形,构建预警模型,实现智能预警和风险分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监管,落实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
第五章是附则,主要明确了有效期等事项。
五、新旧政策衔接和差异
(一)总体框架与章节的调整
修订稿对原文件的章节进行了大幅精简与合并,由原来的七章五十五条缩减为五章四十一条。
删除(整章):原独立的第三章《评标方法》和第五章《信息和信用管理》被整体删除。其核心原则被吸收进其他条款,但取消了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如货物、监理、设计等)制定的具体评标细则和详细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要求。
合并:将原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与原被删除章节的部分内容,整合为新的第三章《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突出了新引入的“定标”环节。
(二)主要新增内容
修订稿新增了若干重要条款,体现了制度设计的转变:
1.强化招标人内部管控与廉洁责任:
新增第四条,明确要求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并对未报告行为追究责任,从内部筑牢防干预的“防火墙”。
在第三条中新增一款,要求招标人建立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全流程管理机制,使主体责任具体化、制度化。
2.全面引入“评定分离”机制:
新增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系统性地构建了“评定分离”制度。明确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采用此方法。并具体规定了组建招标监督小组、编制定标方案、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结果公示等一系列操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3.提升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与审查要求:
新增第十一条第三款,要求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及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发布前进行自我审查。
新增第十二条,要求审慎设定投标人资质业绩条件,并对施工类招标的业绩指标要求给出了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对应指标三分之二等具体量化限制,防止随意抬高门槛。
新增第十三条,增设了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要求,需在招标公告前至少30日发布,提升了招标活动的透明度。
4.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与评标:
新增第二十二条,鼓励应用远程异地评标和智能辅助评标,减少人为干预。
新增第三十五条,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利用大数据构建预警模型,从源头监测围标串标等异常数据痕迹,实现智慧监管。
5.明确特殊主体的投标限制:
新增第十九条,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利益关联单位(如代建、监理单位等)作出了投标限制,并规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的投标,填补了管理漏洞。
(三)主要修改内容
1.修订稿对保留条款的表述、责任划分和具体要求进行了重要调整:
一是适用范围聚焦: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由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精准限定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突显了监管重点。
二是强化招标人责任与风险防控:
第三条(原第四条),在原有“招标人负责制”基础上,增加了建立内控机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整合原第三十七条),详细列举了招标人需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并纠正的六种异常情形(如评分畸高畸低、未分析异常低价等),并设定了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违法情形的义务,将招标人从被动接受评标结果转变为主动的责任把关者。
三是优化与调整招投标规则:
豁免招标条款:第九条(原第三十四条)前移,并删除了不招标情形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关于概算10%和单项金额低于400万的具体核准程序和量化金额限制。
保证金:第十七条(原第二十二条)在推行保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其他项目减免,加大了减负力度。
监督方式:第三十三条(原第四十五条)在“双随机、一公开”基础上,增加了网络在线监督方式。第三十八条(原第五十二条)对监管对象轻微失职行为,增加了约谈、提醒、责令改正等柔性处理方式。
2.修订后删除的主要内容:
修订稿除删除原独立章节外,还删除了一些原具体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减少微观干预的思路。例如:删除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活动(原第五条)、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原第十六条)、标底编制与保密要求(原第十七条)以及认定招标/投标无效和暂停活动的具体情形(原第四十七至四十九条)等条款。
综上,本次修订通过植入“评定分离”和“招标计划公示”等新制度,对“招标人内控机制”和“评标报告审查责任”做出增量与强化要求,同时删除了大量已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方向的微观评标细则和信用管理规定,整体上是一部责任更聚焦、程序更优化、赋予招标人权利与责任更为对等的新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