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26〕3号)已经2026年3月16日十五届韶关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7日
韶关市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促进乡村民宿业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乡村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建房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用客房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经营用客房楼层不超过4层、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的乡村民宿。超过上述规模的乡村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要求。
第四条 传统建筑改造为乡村民宿时应遵守传统建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民宿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民宿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民宿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规定第三条适用规模以外的民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民宿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环节的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
(五)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民宿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消防宣传教育,保障民宿公共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通道、防火分隔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
第八条 民宿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二)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七)对游客履行消防安全提示提醒义务。
第十条 乡村民宿所在建筑物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经营者对承租的建筑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乡村民宿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职责和要求,做到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十二条 设有乡村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村镇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消防用水的保障工作。设有乡村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室外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室外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第十四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乡村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十五条 乡村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二)不得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
(三)应采用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公共区域应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灭火器;
(五)每间客房均应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六)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七)安全出口、耐火等级等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排烟设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七条 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消防软管卷盘。
第十八条 乡村民宿营业期间应每日昼、夜各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内容应包括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及完好有效等。
乡村民宿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内容应包括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乡村民宿厨房排油烟罩设施、排油烟管道的使用、维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
第二十条 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加热、取暖,不得使用点火式蚊香驱蚊。
第二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禁止在乡村民宿建筑周边30米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并严格遵守《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乡村民宿临近山区、林场、农场、牧场、风景名胜区时,禁止燃放孔明灯。
第二十二条 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及充电设备严禁在室内或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及充电设备充电应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醇基燃料的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乡村民宿经营场所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作业前的审批手续,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乡村民宿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防范安全经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 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未尽事宜参考《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简易喷水灭火系统”,是指由喷头、管道、供水设施等简易组件设施组成,能在火灾发生时喷水的灭火系统。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