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韶关市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韶府规〔202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方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更好地理解执行《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必要性
一是贯彻新时代安全发展新理念的需要。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对我市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
二是保障国家法律制度落实落地的需要。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2年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2021年出台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也对我省相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出台《规定》,就是严格落实消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措施。
三是应对日益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全域旅游”,当前乡村民宿数量不断增长,由于无序发展和监管缺位,造成大多数乡村民宿先天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外地游客大量流入,用火用电用气量迅速增加,产生火灾“溢出效应”。我市目前尚无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规定,仅有《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和《韶关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韶府规〔2021〕1号)中的个别条款提及民宿消防安全的要求,无法达到规范我市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的目的。因此,出台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十分必要,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是规范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降低乡村民宿火灾风险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三)《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五)《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
(六)《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令第260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共有三十条,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适用《规定》的乡村民宿范围。结合我市特色和乡村民宿的文旅体验需求,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建房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规模明确为“经营用客房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经营用客房楼层不超过4层、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的乡村民宿”。明确超过适用范围的,应当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防止较大规模宾馆、酒店借乡村民宿名义降低消防安全条件。
(二)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乡村民宿业主(或负责人)及乡村民宿从业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明确设有乡村民宿的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城市、农村、旅游区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乡村民宿集群或集中区域、乡村民宿建筑应具备的消防安全基础条件。
(四)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乡村民宿日常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动用明火、消防设施管理方面的要求。
(五)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未尽事宜参考《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简易喷水灭火系统”术语解释以及《规定》实施起始日期。
四、主要目标任务
《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旨在通过明确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与措施,系统提升我市乡村民宿行业消防安全水平,具体目标任务包括:
(一)构建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及消防救援、文广旅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高效的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监管格局。
(二)压实民宿经营主体责任。强化乡村民宿业主(或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与管理要求,督促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提升自主管理能力。
(三)提升民宿建筑本质安全水平。明确乡村民宿在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备等方面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推动既有民宿逐步整改达标,引导新建、改建、扩建民宿依规建设,从源头上减少火灾风险。
(四)规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对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明火作业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宣传培训等日常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常态化、标准化。
(五)促进乡村民宿业安全健康发展。在保障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兼顾乡村民宿特色与发展实际,通过规范引导,为民宿业创造稳定安全的经营环境,助力我市“全域旅游”战略发展。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规定》适用于哪些乡村民宿?
答:本《规定》适用于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建房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同时,其规模应满足经营用客房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经营用客房楼层不超过4层、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场所,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要求。
问题2:乡村民宿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答:乡村民宿经营者(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并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职责。民宿从业人员也需在其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问题3:乡村民宿在消防设施配备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乡村民宿应根据其规模、建筑特点及火灾风险,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一般应至少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4:乡村民宿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乡村民宿营业期间应每日昼、夜各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内容应包括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及完好有效等。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内容应包括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规定》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