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4〕13号
《韶关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24〕13号)已经2024年12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韶关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在丹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升放气球。在广东智能网联+低空多维空间(韶关)综合试验区升放气球的,应符合其空域管理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指导协调升放气球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浈江区、武江区区域范围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协同管理。
第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审批过程中发现有升放气球活动的,应提醒申请人前往气象主管部门办理升放气球活动许可。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场地监督检查,巡查中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升放气球活动的应及时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执法;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广告协会及其会员的管理,倡导广告协会会员依法依规开展升放气球活动;
(三)其他各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对管理范围内组织的各项庆典委托升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升放审批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
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人员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升放气球资质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意见作为资质认定的重要依据。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查看办公场所和存储场所情况、查看相关器材和设备配置、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 根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二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第九条 受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升放实施
第十条 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全市范围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升放气球,应使用惰性气体(如氦气)充灌升放气球。
第十二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内容升放,并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动态。
取消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气球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四条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或其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禁止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禁止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升放气球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作业时应按标准操作规范规程升放气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接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通报后,飞行管制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立即相互确认情报,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监管范围、升放气球活动区域特点、气象条件、交通条件、执法人员情况等,合理安排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巡查时间、频次、区域等。重点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大型活动地点、大型商业体、大型主题乐园、已许可升放气球活动所在地等场所。
第十七条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四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市气象主管机构。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升放气球活动等内容。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气球资质许可和气球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