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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韶府规〔2024〕6号)

时间:2024-07-10 16:01:0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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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24〕7号)已经2024年6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韶关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微型消防站是指由单位、社区、村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组建,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队员是指由组建单位任免,并参与微型消防站管理、值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社区、村微型消防站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章  建设规则

  第五条  下列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文件等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

  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由建筑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组建。

  已有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组建微型消防站,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  社区、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文件等规定根据需要组建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  大型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组建微型消防站,鼓励其他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组建微型消防站。

  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应按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鼓励其取得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单位、本辖区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需求,按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破拆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本单位、本辖区实际需要,可选配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至少1台接警外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不得将该电话用于处理接警调度外的其他事务;微型消防站应按人员不少于1:1的比例配备对讲机,对讲机使用民用400兆频段。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分别在设立、撤销前十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下列任务:

  (一)及时实施本单位、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体能和技能训练;

  (三)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体能和技能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本单位、本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遵守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等制度,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的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参加体能和技能训练,掌握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需技能;

  (三)熟悉本单位、本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四)参加消防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任务。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日常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人员由组建单位任免。微型消防站实行站长负责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班值守,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队员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应接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纳入当地应急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处置毗邻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同时应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接受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调度,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和大队级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接受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训练、演练制度,确保队员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提高灭火和救援处置能力,熟悉本单位、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情况。

  第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组织对器材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保持器材装备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第十九条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消防检查,每日定时开展防火巡查,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定期对辖区内场所、建筑等开展防火巡查。

  第二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培训制度,使队员掌握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等能力。

  微型消防站应加强消防宣传,利用各种途径向本单位、本辖区相关人员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的基础建设、站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的灭火执勤消防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二十三条  组建单位应为微型消防站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组建单位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建立队员高危补贴制度。

  第二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组建单位应组织队员参加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鼓励组建单位组织队员每年进行年度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队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任务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单位自建的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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